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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與消費者保護團體合作,提升臺
    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消費者保護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稱消費者
    保護團體,為依法登記設立,並經消費者保護團體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或本府法制局得簽
    陳本府核可後,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獎勵:
(一)辦理本市消費者保護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協助本府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成效顯著有具體貢獻者。
(三)辦理本市消費者保護教育訓練宣導每年達三千人次,對消費者權益
      保護之促進有貢獻者。


四、消費者保護團體符合前點各款規定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獎
    勵:
(一)申請書正本。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三)符合前點各款事由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文件未完備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消費者保護團體有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以書面向本府申請補助款
    :
(一)協助本市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提起消
      費訴訟。
(二)與執行機關或本府法制局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或共同編印
      消費者保護教育文宣或書刊。
(三)以本市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為對象,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或宣導計
      畫。
(四)辦理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檢測並發布相關消費資訊之活動。
      前項第一款補助,得按審級逐次補助。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第一項第一款事由申請補助款或曾協助消費者團
      體訴訟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第一項補助金額,應視計畫或活動內容及年度申請案件數與預算狀
      況核給之。同一年度核給同一消費者保護團體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以
      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點規定申請補助款時,應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
    ,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三)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載明訴訟原因;依前點第
      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提出計畫書,計畫書應適
      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
      據。
(四)經費概算及來源,並載明其他機關之補助金額。
      前項申請文件未完備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請補助款案件,由本府法制局受理提報消費者保護
    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報本府核准後補助之。
    本府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並將核准補助之對象及金額公
    告於網站。


八、消費者保護團體於接獲本府通知核准補助款後,應依計畫或活動
    內容確實執行,並於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開立領
    據函送本府請撥款項。但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支出憑證確有困
    難者,得就該部分列明原因,報經本府法制局同意並簽奉本府核
    定,得不檢附支出憑證,自行留存支出憑證。
    (一)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補助款者,應提出判決書影本;
        於訴訟上和解者應檢附和解筆錄影本。
    (二)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申請補助款者,應提出成果
        報告(含活動照片或相關資料)。
   (三)實支經費結算表、支出憑證及各機關補助金額。


九、受補助之消費者保護團體於辦理經費請款結報時,除前點規定外
    ,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
        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依前點但書規定自行留存支出憑證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
        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府法制局轉請
        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
        ,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府法制局轉請審計機關同
        意。
   (三)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符合前點但書規定自行留存支出憑證者,本府法制局應派員至受
    補助團體保留憑證之處所查核憑證內容外,並應作成相關紀錄,
    定期通知審計機關。受補助團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查核。


十、受補助之消費者保護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解除
    或終止對該團體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得對該消費者保護團體停止一
    年至五年之補助:
(一)檢送之資料有隱匿、虛偽情事者。
(二)申請補助案件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者。
(三)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四)未依前點規定第二款確實辦理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經通知繳回補助款,如逾期未繳回時,應逕行移送
      強制執行。


十一、受補助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就同一事件如接受二個機關以上經費補助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者,應依該規
      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獎狀、獎牌及補助款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局年度預算支應
      之。


十三、本要點申請獎勵及補助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法制局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