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
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事宜,特訂定本規定事項。
三、教育局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
準如下:
(一)學雜費、實習實驗費:
1、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依規定逕予減免。
2、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比照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標準,
核實由教育局全額補助。
3、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基準應依各學年度高級中等學
校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辦理。
(二)書籍費一學年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一學期八百元。
(三)制服費一學年一千六百元。
(四)副食費每月二千八百元(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
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
月止)。
(五)主食費每月發給金額,第一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布
蓬萊白米當年六月前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第二學期依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布蓬萊白米前一年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原核
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
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軍人遺族全公費核給
二十六公斤,軍人遺族半公費及傷殘榮軍子女核給十三公斤,公
教遺族全公費核給十二公斤,公教遺族半公費不發。
四、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項目詳見附表。
五、公費請領應行注意事項:
(一)請領公費,應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主計、出納印章
之請領總金額收據一紙及印領清冊一式二份,備文送教育局撥款
。印領清冊應蓋齊學生印章及校長、會計、出納、 主辦業務人
員印章。
(二)核定半公費者,學雜費、實習實驗費全額補助,其他制服費、書
籍費、副食費,應比照全公費減半補助。
(三)公費之請領,各按學期請領。但制服費應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
第二學期不再發給;其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者,制服費減半。
(四)新生申請本公費,其資格送審及請款,應一併辦理。
(五)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
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六)申請表格及相關規定請至教育局網站查詢。
(七)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經核定公費後,因故休學、退學者,
已發之制服費、書籍費不予收回,主食費、副食費發至該生休學
、退學之當月止。
(八)前款情形之學生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
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六、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期限,第一學期自開學後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第
二學期自開學後至四月三十日止;其於學年度結束後申請者,不予受
理。
七、各校應利用註冊時機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
,以維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