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里鄰組織管理及落實基層為民服務工作,提昇里鄰長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辦公處之設置:
(一)里辦公處,以設置於里長提供之場所為原則。
(二)里辦公處地點及面積大小應以便利民眾洽公為原則,並配置為民服務設備。
三、里鄰各項會議:
(一)里工作會報:
1.
每年應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2.由里長邀集里幹事、警勤區警員、消防分隊代表、學區內國民中學代表、國民小學代表、衛生所代表、後備軍人輔導組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鄰長及地方熱心人士等共同參加,並由里長主持。
3. 工作會報研議事項如下:
(1)里行政業務。
(2)里內應興革及疑難問題協調。
(3)上級交辦。
(4)文化、休閒與育樂活動。
(5)守望相助。
(6)衛生保健與美化環境。
(7)里與社區聯繫協調支援。
(8)災害防救。
(9)其他有關里鄰活動及建設。
(二)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由各里視實際需要召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里長業務會報:以區為單位,每二個月由區長邀集各里長及里幹事召開,並邀請有關單位列席報告有關區內各項業務推展情形。
(四)鄰長會議:由里長召開,每年至少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與里工作會報合併舉行。
四、里鄰長工作事項如下:
(一)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並辦理下列事項:
1.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
2.里公文之批閱及處理。
3.里工作會報、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里長業務會報及鄰長會議之召開。。
4.市政宣導及民情反映。
5.里長證明。
6.里幹事下里服勤之督導。
7.鄰長工作之指揮監督。
8.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
9.里內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
10.其他區公所交辦及為民服務。
(二)鄰長受里長之指揮監督並辦理下列事項:
1.市政宣導資料之分送。
2.睦鄰互助、守望相助之協助推動。
3.里內環境清潔之協助推動。
4.緊急災害之反映及協助救助。
5.社會福利、急難救助之協助。
6.里民參加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通知及督促。
7.里鄰工作會報之出席。
8.市政宣導及民情之反映。
9.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付之其他為民服務。
五、里鄰長訓練:
(一)為促進里鄰長瞭解當前政策及相關法令,以利里政業務之推展,除於每屆里長就職後三個月內,由本府舉辦里長講習外,應由區公所每年舉辦里鄰長研習一次。
(二)區公所舉辦里鄰長研習,應訂定實施計畫並於研習活動十五日前將計畫函報本府民政局備查。
(三)里長講習、座談會或里鄰長研習,本府及區公所均應列入為年度工作計畫,確實辦理。
六、里鄰長表彰:本府各局處就其主管權責範圍內,對協助市政建設推動及為民服務工作有優異表現之里鄰長,得簽報市長核定後予以專案表揚。
七、考核競賽:對於里工作之考核競賽,得由本府或區公所訂定計畫辦理。
八、經費:里鄰各項會議、里鄰長訓練、里鄰長表彰等工作事項所需經費,分別由本府、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