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1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本府各機關採購作業,建立公正、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並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之採購行政業務,期透過本作業流程之標準化,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本府各機關,指本府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三、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
 
貳、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
四、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中查詢採購法令或於本府全球資訊網(http://www.tccg.gov.tw)─招標資訊單元查詢。
五、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得於下列網站下載各式採購表單及文件之電子資料檔案:
(一)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中,下載下列資料:
1、投標須知範本。
2、參考最有利標投標須知範本。
3、工程、統包工程、財物、勞務、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公共工程專案管理採購契約書範本。
4、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6、開標、比價、議價、流標、廢標、決標紀錄。
7、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格式。
8、結算明細表。
9、初驗紀錄、驗收紀錄。
10、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
(二)本府全球資訊網(http://www.tccg.gov.tw)─招標資訊單元中下載下列資料:
1、採購招標移辦單。
2、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經公告最低標)。
3、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經公告最低標)。
4、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未經公告最低標)。
5、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經公告最低標)。
6、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經公告最低標)
7、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未經公告最低標)。
8、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經公告最低標)。
9、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經公告最低標)。
10、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未經公告最低標)。
11、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12、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13、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
14、異質最低標投標須知範本。
15、優先採購投標須知。
16、其他有關表格或範本。
 六、本府秘書處每月應提供開標決標情形一覽表予洽辦機關,供核訂底價參考用。
 
叁 採購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
七、本府秘書處代辦一般性採購其作業程序如附圖一(p28),異質最有利標採購作業程序如附圖二,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如附圖三,採購招標方式及決標方式如附圖四、五。
八、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動支預算經費,應先簽會洽辦機關會計單位,經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再行簽辦採購發包作業。
 

九、採購發包案件簽會下列各機關,各機關應本於權責充分表達意見:
(一)秘書處:採購招標、決標方式及得否分批採購之會簽審查。
(二)洽辦機關會計單位:經費預算及採購程序之會簽審查。

採購發包案經簽奉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各機關應儘速執行。
十、採購案件奉核定後,各機關如認有窒礙難行或違反法令之虞時,應敘明理由報請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裁示,未經裁示前,應照案執行。
十一、本府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下年度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財物、勞務類採購案件招標資訊預定時程表(附表一),送由本府秘書處彙整後,陳報市長依個案採購招標期程公告於本府資訊網站,以降低流廢標比率,促進採購效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由各機關訂定招標時程表自行列管。
十二、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採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應依採購金額、採購性質,並參酌工程會頒訂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擇定適當之採購法令依據。
(二)本府各機關應依職權認定採購案件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情形,自行訂定或審訂評選項目者、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評選委員會均於開標前始成立,倘屬新興、研究、發展、創新之採購,確無前例可循,得個案敘明理由,簽奉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三)辦理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得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
1、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 pcc.gov.tw/)政府採購-準備招標-電腦遴選委員單元中篩選五倍外聘委員建議名單(電腦程式篩選)併同內聘委員名單密封,簽請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核定,其中外聘委員於開標前二日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專人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排序後,由洽辦機關通知外聘委員。
2、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準備招標-自行遴選委員單元中自行遴選五倍外聘委員建議名單(人工自行遴選)併同內聘委員名單密封,簽請洽辦機關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核定,其中外聘委員於開標前二日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專人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排序後,由洽辦機關通知外聘委員。
3、由洽辦機關依業務需求,得自行遴聘具專業之外聘委員,不受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限制並列出遴選名單,併同內聘委員名單密封,簽請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核定,其中外聘委員於開標前二天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專人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排序後,由洽辦機關通知外聘委員。
(四)本府各機關需借由專家、學者協助該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得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名單中或自行遴選後,授權該機關主管核定,召開審查會議(非評選會議)辦理,但該專家、學者不得遴聘為評選委員。
(五)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採購案,應成立評審小組,人數三至七人為原則,並自機關內部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或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站遴選候選人員名單後,將名單密封並簽報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六)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委員名單,經核定後至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七)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委員由洽辦機關遴聘(派)兼之,發文時並由洽辦機關個別通知委員,並應檢附工程會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八)採購案(含電子領投標)等標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4、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九)第二次及以後續辦採購案(含電子領投標),其等標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三日。
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七日。
十三、異質最低標之採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異質性最低標採購,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得自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準備招標單元中採用電腦或自行遴選五倍委員建議名單或不採用工程會建議名單由業務主辦單位自行遴選五倍具專業之外聘委員名單併同內聘委員名單密封,簽請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核定,其中外聘委員於開標前二天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專人啟封,並就前述圈選名單排序後,由洽辦機關通知外聘委員。
(二)洽辦機關需借由專家、學者協助該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得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名單中或自行遴選後,授權業務單位主管核定,召開審查會議(非評選會議)」辦理,但該專家、學者不得遴聘為評選委員。
(三)洽辦機關召開規格審查會議,評定合格廠商,應將審查結果簽奉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洽辦機關針對規格合格廠商辦理比議價,完成決標後,移送本府秘書處(採購管理科)上網登錄決標公告。
(四)審查委員會由洽辦機關遴聘(派)兼之,發文時並由該機關個別通知,並應檢附工程會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十四、政府採購法規定應報上級機關監辦,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各一級機關採購案由本府秘書處主政,簽請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派員監辦。
(二)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及派出機關採購,應由下列直屬上級或監督機關派員監辦:
1、各區公所、各戶政事務所、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及生命禮儀管理所為本府民政局。
2、家庭教育中心、體育處、各市立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為本府教育局。
3、公有零售市場為經濟發展局。
4、公共運輸處、捷運工程處、停車管理處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為交通局。
5、動物保護防疫處及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為農業局。
6、風景區管理所為觀光旅遊局。
7、仁愛之家、各托兒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為社會局。
8、勞動檢查處及就業服務處為勞工局。
9、警察局各分局、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及婦幼警察隊為警察局。
10、各衛生所為衛生局。
11、各文化中心、港區藝術中心、各區圖書館、屯區藝文中心及文化資產管理中心為文化局。
12、各地政事務所為地政局。
13、公務人力訓練中心為人事處。
14、資訊中心為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三)本府所屬機關洽請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有關監辦權責,請於代辦協議書中明訂,並請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將相關監辦權責載明,以避免爭議。
十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其公開閱覽會簽單位同本規範第九點並經洽辦機關首長核定後由代辦機關辦理上網公開閱覽,期間至少五個辦公日,廠商或民眾意見應於閱覽截止日後三個辦公日內送洽辦機關並彙整後,再行簽辦招標公告作業。
十六、本府秘書處代辦下列採購案之發包作業:
(一)本府及各一級機關(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地方稅務局及文化局除外)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下列採購案件:
1、未設置專責採購單位、人員之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報請其上級單位同意者。
2、所屬機關學校委由本府一級機關代辦之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工程採購。
採購之招標、決標作業由本府秘書處辦理,但財物之出租、變賣、保留決標、評選會議由業務單位、洽辦機關、學校辦理。
採購案經開標後,有下列情形需辦理保留決標者,由洽辦機關辦理後續議價決標程序後,再移由本府秘書處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工程會):
(一)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其標價是否合理之評估。
(二)採限制性招標須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三)超底價決標。
(四)採購經費未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
(五)需辦理採購評選會。
     (六)其他需保留決標情況。
洽辦機關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由本府秘書處代辦之工程採購案,應提撥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以支應行政事務費(含文具、紙張、設備費、電話費、工作人員薪資及加班費等)。
           工程管理費支應方式:洽辦工程採購之機關每件工程採購案代辦前需先核送 (以預算換算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一點五之工程管理費入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工程管理費專戶,俟工程結算後再補足未達該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之差額,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專款專用。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洽由本府秘書處代辦採購招標應以一案一簽方式,填具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採購委託書(附表二)送本府秘書處辦理。
 
十七、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之情形者,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簽奉機關首長核准洽特定廠商議價案件外,應以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準備招標-公開徵求單元,以公告程序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投標廠商二家以上,得逕以比價方式辦理決標,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採議價方式辦理決標。
 
肆 招標文件編製
十八、本府所屬機關、洽辦機關及學校辦理招標時,準備招標文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考招標文件範本時,應依採購案之特性,修改後適用之。
(二)範本之條文內容得增刪,刪除請加雙刪除線,增加文字請加底線,以利審查。
(三)相關法令如有異動時,應註明法令變動之內容後,修正該範本。
(四)經常性辦理之採購招標文件範本,經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核准後,於辦理各案採購時之簽呈中加註意見後依規定辦理。
(五)併採電子領標採購案件者,應依工程會訂頒之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須知規定辦理,招標作業時,應將臺中市政府採購電子領標作業說明納入採購招標文件,並提供全部招標文件電子檔。
十九、採購發包作業除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由洽辦機關擬具採購招標簽呈(內容至少應含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法令依據)併同採購招標移辦單、預算書、契約書草案、投標須知、廠商資格審查表、總標單及標價清單、圖說、補充規範及其他補充招標文件等各乙份,依序簽會洽辦機關會計單位、秘書處等單位,並簽奉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填具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採購委託書及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採購案招標文件收退件檢核表,移秘書處代辦第一次招標作業。
(二)第二次及以後續辦採購招標作業,如無重大改變應由洽辦機關擬具採購招標移辦單併上次流廢標文件經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加會洽辦機關會計單位後,填具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採購委託書及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採購案招標文件收退件檢核表,移本府秘書處代辦第二次及以後招標作業。但有重大改變(如廠商資格的改變,數量的明顯變更等,影響投標廠商意願之因素)時,應依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程序辦理。
(三)本府採購招標於等標期間,洽辦機關因廠商疑義或聲明異議或自行更正或補充,且非屬重大改變,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應由洽辦機關擬具採購招標更正或補充移辦單經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加會洽辦機關會計單位後,逕移秘書處辦理更正或補充公告作業。
(四)前項更正或補充,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者,得免延長等標期,不足五日者,由秘書處自動延長等標期。
(五)採購案件於核准辦理採購招標,招標文件應清稿及分項逐一編列頁碼並檢附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採購案招標文件收退件檢核表及代辦採購委託書各一份(附表三、二),移本府秘書處辦理招標作業。
二十、洽辦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考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以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網址:http://gcis.nat.gov.tw/cod/index.html)。其中該代碼末數為「1」者,其所營項目,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
(二)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商未符合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三)洽辦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四)廠商應加入公會之規定如下:
1、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2、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3、技師法第二十四條︰「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5、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省 (市) 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二十一、本府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程序如下:
(一)將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內所有項目,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中細目編碼規則表,編訂細目碼後,鍵入編碼欄。
(二)使用PCCES製作標案工程預算書及空白標單;並依PCCES操作功能,將空白標單製作成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鎖定其內容後,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
(三)投標須知應明定投標廠商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工作後列印之,並將列印文件內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投標廠商應將列印文件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併電子檔裝入標單封或標封內投標。
(四)投標須知應明定投標廠商標單封或標封內未附電子檔或列印文件者或投標廠商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視為無效標,不得決標予該廠商。
(五)依決標金額調整後之契約單價,填回於PCCES系統。
(六)將設計預算或發包預算、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所有廠商投標、實際決標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於決標十五日內傳回工程會。
二十二、本府各機關得依據工程會編訂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作為設計圖說之參考,應用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時,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辦理技師簽證,並就各案工程之條件,由專業人士進行分析設計,不得全盤套用。
二十三、本府各機關應先依據工程會編訂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編列施工規範,如有不足再予補充。
二十四、涉有土石方工程時,宜使土石方達到平衡為原則。如有賸餘者,應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伍 招標
二十五、招標文件發售方式如下:
(一)本府秘書處採購管理科應指派人員於上班期間辦理發售招標文件,及等標期間收受廠商投標文件業務。並應隨時保持足夠份數之招標文件,以供廠商購領。
(二)電子領投標:
1、本府各機關辦理招標時,應備妥招標文件之電子檔案,以利廠商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辦理領標、投標。
2、本府各機關得於政府採購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tw/)取得廠商及機關辦理電子領投標之整合系統操作手冊。
二十六、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併提供電子領標及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作電子招標文件:
1、招標文件均應作成電子檔,含總標單、標價清單、投標須知、契約書草案、廠商資格審查表及其他招標文件。
2、投標須知、契約書、規範及補充說明文件,以文字檔為原則(副檔名為doc 或txt)。
3、標價清單及分項價格明細表以試算表檔案為原則(副檔名為xls)。
4、設計圖說以黑白掃描影像檔為原則,其解析度不得少於300dpi(副檔名為tif或jpg或bmp)。
5、其餘文件由機關視其性質自行訂定,惟不得不當限制廠商競爭。
6、機關得將上述文件轉為具免費讀取程式之檔案格式(副檔名為dwf 或pdf)或(並)轉換為一個或數個自動解壓縮檔。
(二)投標須知應註明下列事項:
1、廠商以書面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領標電子繳交憑據(*.tkn檔),或由廠商利用電子領投標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內容之紙本,其有下列情形時其投標文件視同無效:
(1)將下載之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2)未提供本次標案電子憑據或電子憑據無法辨識,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者。
2、機關電子招標文件內容與書面招標文件內容不一致時,以書面文件內容為準,並以機關公開發售之書面招標文件決標並訂定契約,廠商如有異議,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七、押標金、保證金繳交及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廠商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相關押標金及保證文件應使用工程會規定之格式。
(二)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作為擔保時,應確實對保、驗印及核對保證人證件。
(三)押標金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並計算至千位以上。
由本府秘書處代辦之採購案,開標是日押標金之審查及當場已決標之採購案,未得標廠商押標金之申退由該處負責,其他有關押標金、保證金之審查、繳交及申退等相關事宜,由洽辦機關依規負責辦理。
二十八、採購契約之履約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依下列規定訂定: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十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三)財物定製,除公告金額以下之印刷不得少於十日外,其餘不得少於二十日。
(四)勞務採購、工程採購之履約期限,依工作性質、數量定之。
 
陸 決標
二十九、本府秘書處代辦之採購案如需訂定底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洽辦機關擬訂底價表,並預估底價後,報請該機關核定底價之長官參考,業務單位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1、洽辦機關填報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預估金額時,應先參酌第五點建立之決標資訊,擇取最近辦理同性質採購案決標之標比,即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比率情形表(附表四),核實填報預估底價。
2、洽辦機關填報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勞務採購案預估金額時,得參酌前款規定辦理。
(二)由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其訂定之時機與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三)採購招標案件廢標後,重行招標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而重行招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
2、倘無諸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重大變更,而重行招標者,不再重訂底價,洽辦機關人員得於開標現場立即將底價袋妥為密封後,賡續辦理續行招標事宜時應敘明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不再重訂底價。
前項各目核定底價之長官請假者,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三十、本府秘書處代辦採購之開標、審查及決標程序如下:
(一)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件審查,倘有保留決標情形,則俟洽辦機關辦理決標後,再移本府秘書處上網登錄決標公告。
(二)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洽辦機關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廠商,並將評選結果簽奉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免經議價程序,完成決標後,逕移本府秘書處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工程會)。
(三)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洽辦機關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並將評選結果簽奉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擇期與優勝廠商議價,完成決標後,逕移本府秘書處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工程會)。
(四)異質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格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開規格審查會議,評定合格廠商,並將審查結果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針對規格合格廠商辦理比、議價,完成決標後,逕移本府秘書處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工程會)。
三十一、本府秘書處代辦採購案開標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
由本府秘書處下列人員任之,主持人請假者,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1、未達公告金額者,由秘書處承辦開標人員主持。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由秘書處採購管理科股長主持。
     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者,由秘書處採購管理科專員主持。
     4、巨額以上者,由秘書處採購管理科科長主持。
(二)承辦開標人員
由本府秘書處承辦人及洽辦機關承辦人擔任之,其權責分工如下:
1、洽辦機關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特定資格之初審及規格文件、總標單與分項報價清單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情形之審查。
2、本府秘書處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之複審及總標單與分項報價清單是否有效之審查。
(三)監辦開標人員
由洽辦機關之會計單位及政風單位人員依法任之,其權責為實地監視開標程序,但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及決標條件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三十二、本府秘書處對於經審查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符合投標須知規定,開價格標後,廠商總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得參考下列方式處理:
(一)廠商總標價在綜合標價以上者,得視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逕行決標;如未達綜合標價者,得視其標價有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慮或其他特殊情形,由洽辦機關於開標時請廠商限期提出書面說明,並得授權洽辦機關會辦人員依廠商報價情形,及工程會訂定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二)依前款規定之採購案,得按最低標廠商應繳納差額保證金之計算,總價決標者及單價決標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百分之八十之差額。
(三)綜合標價係指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九十。但廠商總標價明顯錯誤或總標價逾預算數者應予剔除,不列入計算。
三十三、決標後由洽辦機關之業務單位擬決標簽呈、函文通知各投標廠商決標結果、調整單價、計列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會辦洽辦機關會計及政風單位審核,經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各洽辦機關負責核對各項證件正本、契約校對,並通知得標廠商簽訂約。
三十四、招標案件若無法於年度結算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時,應辦理預算保留後,再辦理決標。
三十五、辦理訂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證件查驗、時效性及逾期之處罰。
(二)契約單價調整,除敘明理由事前簽奉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訂定得依預算書比率調整全部之契約單價外,其餘應以廠商(依減價額度之比率調整後)之單價,計列契約單價。但其複價、總價合計錯誤或部分標價不合理時,而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
(三)洽辦機關應於業務單位通知之期限內辦理簽約手續。
三十六、決標後應依規定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登錄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三十七、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以符合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由洽辦機關依規自行辦理。
三十八、本府對於辦理電子領投標績效卓著者,應予獎勵。
三十九、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柒 附則
四十、業務單位對於採購執行疑義,應先洽詢本府秘書處,該處無法答覆時,再由該處函詢工程會。另亦可電洽本府採購法諮詢專線一九九九或本府秘書處,電話為(○四)二二二八九一一一轉一一六○○及(○四)二二二○六四六一,如有急迫性,亦得電話洽詢工程會採購法諮詢專線(○二)八七八九七六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