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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1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藝文活動補助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文化藝術多元發展,鼓勵藝文團體、文化社團、協(學)會及文化公益
    事業機構舉辦藝文活動,提升藝術水準、文化素養與生活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二、申請時間:每年五月(計畫執行:當年七月至十一月)及十二月(計畫執
    行:隔年一月至六月)開放提案申請,如有變動,本局將另行公告。


三、補助範圍:本市優質之藝文活動,其活動主題明確,有助提升本市藝
    文水準者;具有推廣、保存價值或其活動可提升本市藝文水準者,惟
    廟會、遶境、宗教活動、及才藝類研習課程與娛樂性團體活動等,非
    本要點辦理範圍。


四、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並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藝文團體、文化社團
    、協(學)會及基金會等之非營利公益團體。


五、補助額度:
    (一)藝文活動補助金額對於同一補助對象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
        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惟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
        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受新臺幣二萬元之限制。
   (二) 配合本局活動或符合本市重要政策,或提升本市文化素養具指標
        意義,或活動性質具特殊意義之申請案件,本局得專案核准逕予
        補助,惟補助案件之總金額以不逾該年度補助預算總金額的百分
        之二十為原則。
   (三) 經審查會議通過後,申請之提案如獲核定補助經費,同一年度不
        得重複接受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補助。


六、申請方式:
   (一) 填妥申請計畫書1式六份函送本局(如附件),並在信封上加註
        「藝文活動補助申請書」,送達或掛號逕寄本局文化資源科(臺
        中市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8樓)收。
   (二) 申請補助民間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立案證明書影本、
        未重複接受本府各項補助之切結書及該團體存摺影本憑核。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七、審查方式:
   (一) 由本局邀請相關公部門人士或專家學者3人以上組成審查小組,
        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進行現勘,並請提案單位派員協助相
        關工作事宜。
   (二) 評審標準為計畫之完備性及可行性,備有配合款者優先。


八、請款方式:
  (一)活動結束後三週內,備齊領據、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及未
        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費用結報明細表、經費收支分攤表、原
        始支出憑證正本、成果報告書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活動照
        片jpg.檔)二份送本局辦理核撥補助款。審核通過後,核實撥
        付款項,逾時者將列入下次補助審查依據。經費結報時,所檢
        附之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
        相關書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最遲須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
        辦理完成經費請撥,逾期視同棄權,本局不予核發補助費。
  (二)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應即函報本局核准後始可辦理。
        如因故無法履行,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備,如有隱匿不實
        、造假情事或違反者,撤銷該補助案件,收回已撥付款項並一
        年至五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三)受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補助款倘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
        單位依規扣繳所得稅。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
        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六)留存受補助藝文活動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
        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核轉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
        理情形,函報本局核轉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讀書會酌減嗣後補助款
        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受補助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一併繳回本局。


九、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局得派員
       前往實地訪視。本局得就活動之執行進行考評,如未按規定繳
       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佳、延遲核銷經費、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
       ,列為日後審核之依據。倘經評估成效不佳者,一年至五年內
       不予補助。
   (二)本局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
       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十、注意事項:
   (一)提案單位所提計畫內容應擔保絕無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
        產權或其他權利,如經發現有侵害他人權利者,本局得撤銷
        該申請補助案件。
   (二)受補助者提供本局之執行成果文字、圖片、專輯或影像等資
       料,其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本局為文化政策公益宣導推廣
       之需要,得享有非專屬、永久、無償利用之權利,並得置放
       於本局官網供民眾瀏覽。
   (三)活動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四)活動之平面或電子媒體廣告及宣傳品之「指導單位」欄位,
       應有本局文字露出。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補助之總經費以年度預
      算為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