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完成國
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教育由本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簡稱
國中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三、本府依實際需要得於每區設立國中補校。
四、國中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中學之教學場所及
設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視聽、教具等設備
,並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五、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行政人員及
教師,行政人員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其員額如附表一
;工作補助費、兼職費支給標準如附表二。
六、國中補校行政人員,其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訂
定之。國中補校行政人員享有休假,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國中補校師資任用,任課時數,鐘點費計支方式如下:
(一) 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教師授課時數,由
日校教師兼任者,補校每星期兼課(超時授課)以九節為限,兼
課(超時授課)復代課節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以不超
過十二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及校長兼職授課者,每星期以四節為限。
(三)依課程需要,得聘請校外大學畢業或具專長人士任教,每星期以
十六節為限。
(四)所有兼課教師授課鐘點費,依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聘任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
九、國中補校學生之學籍,應報請教育局核定。學生入學或轉學不受
學區之限制。
十、國中補校學生設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每班學生人數六人至三十人。
(二)一年級第三十一人起設第二班。
(三)二年級及三年級班級數依前學年班級數為原則。
十一、國中補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其收費標準比照有關
規定辦理。
十二、國中補校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依教育部發布之國民中學
補習學校課程標準規定辦理。
十三、補校任課教師及行政人員,於每學期結束時經考核績效優良
者,由各校予以嘉獎一次。
十四、國中補校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