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保密
,俾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處理人民檢舉或陳情案件當事人之身分保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七十條第二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
案件作業要點第五點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三、各科(室)對檢舉人或陳情人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
箱、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辨識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
,應予保密;公文簽辦過程應以密件簽核。
四、各科(室)機密文書專責收發人員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
口有無異狀,並登錄、編號後,依檢舉內容之權責親持或密封交付主
管業務單位或機關首長處理。
五、檢舉人或陳情人親至本局檢舉或陳情,主管業務承辦人員應選擇適當
場所進行瞭解及採取隔離措施,將檢舉或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紀錄,
並將談話音量放低,防範檢舉或陳情案件之內容及當事人身分外洩;
必要時並得事先告知檢舉人或陳情人全程錄音(影)。
六、主管業務承辦人員保管或密封之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之同意,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
封者,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之姓名。
七、主管業務承辦人員處理檢舉或陳情案件,針對檢舉或陳情事項進行查
察處理,處理結果函復檢舉人或陳情人(註明聯絡方式),並結案歸
檔。
八、各科(室)處理檢舉或陳情案件,函復檢舉人或陳情人與相關單位之
文件,應分函辦理,避免正本發文檢舉人或陳情人,副本抄送相關單
位之併列情形。如確有兩者併列之必要時,應僅列檢舉人或陳情人字
樣。
九、主管業務承辦人員發現檢舉或陳情案件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
舉人或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並通知
政風室協助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十、本局政風室得會同相關單位至各科(室)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