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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場地租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場地之使用管理,並提
    供各機關、學校及團體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場地租用範圍為視聽室(辦理研習講座)、會議室(召開會議及
    研習活動)。
三、中心場館開放租用時間:
    (一)平日:8時至12時、13時至17時。
    (二)國定假日、例假日、夜間,不對外開放。
四、中心開放提供一般民眾及機關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社教文化
    活動,不得涉有營利行為。
五、租用中心視聽室或會議室辦理活動時,應向中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應填具租用申請書,於租用七日前向中心提出,經中心核准
    並簽訂場地租用契約,繳納場地租用費及保證金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險後,始得使用。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免繳保證金。
    前項場地租用費包括水電費、清潔維護費及基本租金。
六、申請租用中心視聽室或會議室辦理公益慈善活動,經中心核准者,除
    水電費及清潔維護費外,得免收取基本租金,但仍應繳交保證金。與
    本中心共同辦理活動需使用視聽室或會議室者,得免收取場地租用費
    及保證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心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
    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酗酒、吸毒、賭博或精神異常者。
   (二)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三)聚眾鬥毆、吵鬧、喧嘩者。
   (四)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場地者。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環境。
   (七)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者。
   (八)其他影響安全之行為。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立即中止使用及租用;已繳納場地租用費及保證金
    均不退還,如有損害並應負賠償責任。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有營業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有影響環境衛生顧慮者。
   (六)擅自變更申請活動內容者。
九、中心所收場地租用費一律依會計程序辦理繳庫,所需水電費、設備費、
    清潔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由中心以收支對列編列年度預
    算支應。
十、申請人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及清潔,
    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回復原狀,未即時回復者,中心得僱工清潔或修復,
    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十一、場地勘查與會場布置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1名,專責與本中心管理人員聯繫,配
          合相關規定行事。
      (二)申請單位工作人員勘查場地時,應會同本中心會場管理人員,並
          於上班時間內洽詢辦理。
     (三)活動場地布置由申請單位與本中心協商後自行負責,未經本中心同
         意不得擅自變更,且不得於中心內外牆壁、樑柱、地面、門窗、天
         花板等處所任意張貼,並嚴禁破壞建築物原有結構及固定設施。
十二、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
      之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之情事者,申
      請人及負責人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三、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之收費標準如下:

場地別

收費單位

水電費

清潔
維護費

基本
租金

保證金

其他

視聽教室

4小時

3,000

1,000

5,000

5,000

含擴音設備及空調

會議室

4小時

2,000

1,000

5,000

3,000

含擴音設備及空調

備註

1.租用時間未滿「收費單位」者,以該收費單位計收費用。

2.其他場地或特殊情況(如長期租借練習使用)之收費,依個案協商租

金,經主任核定後辦理。

3.身心障礙團體租借中心場地,將依個案提供優惠措施及協助。


十四、本規則內容,除調整開放時間需經教育局核定後實施外,其餘內容,經
      行政會議討論,主任核可後公告實施,修定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