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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場地租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場地之使用管理,並
    提供各機關、學校及 團體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場地租用範圍為視聽室(辦理研習講座)、會議室(召開會議
    及研習活動)。


三、中心場館開放租用時間:
   (一)平日:9時至12時、14時至17時。
   (二)國定假日、星期日不對外開放。


四、中心開放提供一般民眾及機關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社教文
    化活動,不得涉有營利行為。


五、租用中心視聽室辦理活動時,應向中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應填具租用申請書,於租用七日前向中心提出,經中心核
    准並簽訂場地租用契約,繳納場地租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前項場地租用費包括水電費、清潔維護費及基本租金。


六、申請租用中心視聽室或會議室辦理公益慈善活動,經中心核准者,
    除水電費及清潔維護費外,得免收取基本租金,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與本中心共同辦理活動需使用視聽室或 會議室者,得免收取場
    地租用費及保證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心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
    理人員指揮,必要時 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酗酒、吸毒、賭博或精神異常者。
    (二)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三)聚眾鬥毆、吵鬧、喧嘩者。
    (四)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場地者。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環境。
    (七)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者。
    (八)其他影響安全之行為。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立即中止使用及租用;已繳納場地租用費及保
    證金均不退還,如有 損害並應負賠償責任。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有營業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有影響環境衛生顧慮者。
    (六)擅自變更申請活動內容者。


九、中心所收場地租用費一律依會計程序辦理繳庫,所需水電費、設備
    費、清潔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由中心以收支對列編
    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申請租用中心視聽室或會議室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
    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未即時回復者,中心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 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
    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十一、場地收費標準如下:
      (請參考附件)


十二、本規則內容,除調整開放時間需經教育局核定後實施外,其餘內
      容,經主管會議討論,主任核可後公告實施,修定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