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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置主任,承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家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輔導組:院民之生活照顧、心理輔導、家屬訪視、異動登記及遊民之臨時安置等事項。
二、保健組:院民之預防醫療保健、衛生保健、護理服務、膳食營養及健康保險業務等事項。
三、總務組:文書、出納、庶務、院舍修繕與安全管理及不屬其他組等事項。

第 4 條
本家置組長、組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辦事員。
本家置護理師、護士。

第 5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家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 9 條
本家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家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本家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 10 條
本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家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