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公共設施管線圖檔資料庫
之調查、收集、維護及流通管理事項,達資料共用共享之目的,並依
據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管線圖檔建置需以測量定位方式建立公共設施管線圖資,並以紙本或
數化檔案方式呈現者之規範及屬性,應符合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及
臺中市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之資料結構等相關規定。
三、測量方式所採用座標系統,平面基準採用內政部公布之TWD97 二度分
帶坐標系統,另有規定者除外,坐標採平面座標系,以(X,Y)表示
。高程坐標採用TWVD2001高程控制系統。
四、公共設施管線圖檔之電子檔流通格式以shape file、UIF、tab及GML
為主。如以dwg檔流通時,則需一併檢附屬性對應檔。
五、圖檔之測量精度係指建置人、手孔蓋及相關地上附屬設施之圖檔坐標
,應與實際測量坐標相差於二十公分至五十公分內。測量控制點以本
府佈設之地形圖測繪控制點、內政部之三等衛星控制點(含)以上或
經本府核定公告之控制點,做為量測之依據。
六、管線機關(構)進行管線設施之增設、更改、遷移及報廢等作業,應向
主管機關申報異動。
七、本市已完成建置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範圍由本局公告;管線機關(構)
管轄之管線與設施物如有異動,應自主品管檢核後,三十日內上傳更
新異動後的圖檔至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
八、管線機關(構)須保障圖檔品質,管線需連接至現有設施物上,本局得
予以抽查,若圖檔逾期上傳或不符測量精度要求,得通知管線機關(構
)十日內補正。
九、管線有異動之管線機關(構),至少針對本局管線資料庫屬性資料之必
要項目需求進行現地調查及度量,以供製作圖資之屬性資料。
十、現場測量完成之資料,須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如記錄器資
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等),並經管線機
關(構)或測量技師簽證。
十一、管線機關(構)進行施工作業時,須併自主品管查核項目,依臺中市
政府建設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及接管原則拍攝各階段數位相片及紀
錄資訊,上傳至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
十二、前點之數位相片,須依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限制之檔案格式及大
小上傳,文字及測量數字清晰能辨,並清楚展示施工之範圍、回填
前埋設深度、測量標記及工程情況。
十三、本局辦理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時,管線機關(構)應配合提供圖檔
。竣工圖檔如有缺漏、空白或錯誤,得通知管線機關(構)自行辦理
補測或調查後十日內補正,管線機關(構)無法補正者,應函報本局
說明並副知管線機關(構)之總公司(處)及中央主管機關。
十四、本局完成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轉入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前,應
經管線機關(構)確認,管線機關(構)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確認工作
,管線機關(構)未於期限內函覆本局者,視為確認完成。
十五、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完成後,管線機關(構)得申請本局提供所轄
之管線圖檔;但未經本局授權,不得將管線圖檔重製或再利用後販
售或提供予他人。
十六、管線機關(構)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該施工區範
圍內公共設施管線圖檔,以辦理相關協調作業。
十七、工程施工單位於施工前,得於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中取得地下管
線現況資料,施工中若發現有系統未建檔或圖資資料不符的管線,
應立即通知權屬管線機關(構)及登錄於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如
遇不明管線,應記錄現場管線狀況並登錄於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
。
十八、軍事或特殊非公眾利益機構設置之管線,得敘明理由函報該本局同
意後,免提供圖檔並自行維護妥處。但遇公共危險、天然災害等必
要情形時,仍應提供特定範圍內管線圖檔,以配合救災所需。
十九、管線機關(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檢討前年度配合路平人手孔調降
、重劃區、新闢道路、既有公共設施管線圖資補正及配合各種計劃
型工程之管線埋設已異動而未更新部分之圖資,上傳至道路挖掘管
理資訊系統或依第四點流通格式提供公共設施管線圖檔予本局。
二十、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中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僅提供參考,使用
人引用時仍應查證、辦理試挖或辦理非破壞性檢測作業。前揭查證
檢測結果應提供予權屬管線機關(構)辦理圖資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