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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
    辦法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之相關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二、申請綠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給予之獎
    勵如下:
    (一) 銀級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三為限。
    (二) 黃金級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六為限。
    (三) 鑽石級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限。


三、實施者應與臺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保證於領
    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
    領得申請等級之綠建築標章。
    實施者應提供因綠建築所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法定工程造價五倍之金
    額作為保證金,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
    依限取得所申請等級之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未依限取得
    申請等級之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退還,納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
    都市發展建設基金。


四、實施者應提列綠建築有效期間之維護管理必要費用,其後續之綠建築
    標章維護管理計畫須載明於事業計畫書,並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
    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交付綠建築標章維護管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