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以扶
助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機會,設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諮詢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規定。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政策研擬及業務推動之諮詢與
建言。
(二)提供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之建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勞工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勞工局
副局長兼任,委員共十一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餘由勞工局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企業、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二)專家學者二人。
(三)身心障礙機構團體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
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同進退。委員出缺時,其所餘任期尚有半年
以上者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指派勞工局
相關業務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五、本小組每年開會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應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中一人代理主席。
六、針對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小組建議應交由勞工局作為政策規劃及業務推動參考。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