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規費徵收之公平性與使用者付費之精
神,並統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提供員工停放汽車之使用
規費,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範圍為提供員工停放汽車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之附設停車
空間。
第 3 條
本府所屬學校附設停車空間提供員工停放汽車之使用規費,為每學期新臺
幣六百元。
第 4 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附設停車空間提供員工停放汽車之使用規費,為每月新臺
幣二百元。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