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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巿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遷調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中市市立幼兒園、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以下
    簡稱附幼)編制內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以下簡稱教保員)申請遷調
    其他幼兒園及附幼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服務作業有所依循,
    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稱待遇辦法
    )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應設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遷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辦理教保員之遷調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
         局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本局幼兒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
         承辦學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本局政風室主任、人事室
         主任兼任。
   (四)國小校長代表二人。
   (五)幼兒園園長代表三人
   (六)附幼主任代表二人。
   (七)本市市級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二人。


四、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局為協助各公立幼兒園處理超額教保員之遷調,應優先輔導其遷
    調。


六、超額教保員之遷調,依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超額契約進用教保員輔導
    遷調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之。


七、申請遷調教保員應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


八、經遷調之教保員,除非該教保員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屬實者外,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


九、幼兒園及學校得委託本委員會辦理本市及他縣市教保員遷調。

十、教保員申請遷調他縣市服務者,悉依當年度跨直轄市、縣(市)遷調
    作業小組所定規定辦理。


十一、幼兒園或學校辦理教保員遷調作業時應公告欲進用之名額,供教
      保員申請應聘。


十二、本局為促使幼兒園或學校教保員遷調作業順暢,得排定作業流程
      表,供幼兒園或學校據以辦理。


十三、申請人申請遷調積分、申請遷調幼兒園或學校均相同時,應依年
      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考核積分、獎懲積分
      、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電腦排序處
      理。


十四、經達成遷調之教保員,不參加該遷調幼兒園或學校審查,或經審
      查通過,不到該園(校)報到,原服務幼兒園或學校應依待遇辦
      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遷調市內他園(校)
      ,但經列為超額教保員者除外。因前述原因致影響其他幼兒園或
      學校教保員遷調者,各該遷調均失其效力,各教保員仍留原幼兒
      園或學校服務,原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保員之原
      幼兒園或學校可增開缺額者,各該遷調不失其效力。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