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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
    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國賠小組),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與協議。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審議。
  (三)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事項。
  (四)其他與國家賠償有關事項之審議。


二、國賠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區長遴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並指
    定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委員有出缺時,得補行遴派。
    國賠小組行政業務由秘書室派員兼辦,其所需經費由秘書室編列預
    算支應。
    國賠小組委員及業務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三、國賠小組得視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業務不定時開會,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國賠小組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四、國賠小組於必要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
    、利害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列席陳述意見。
    國賠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有關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並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五、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向本所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請其填具國家賠償請
    求書(表1);其有代理人者,並應請其提出委任書(表2)或法定
    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六、本所於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後,即由秘書室承辦收發業務人員進行
    分文,交由業務相關之權責課室(以下簡稱各課室)承辦。


七、各課室處理國家賠償請求事件,應確實調查相關事實證據,擬具處
    理意見檢附相關資料送秘書室提請國賠小組審議。


八、各課室於調查事實後,認本所非賠償義務機關或顯無賠償責任者,
    得簽註相關意見陳請區長核定後,於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
    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九、國賠小組審議國家賠償請求事件,各課室應就決議結果,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本所非賠償義務機關者:
      1.賠償義務機關應為臺中市政府或所屬各機關者,移送該賠償義
        務機關,並通知請求權人。
      2.賠償義務機關為前款以外其他機關者,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並副知該有關機關。
  (二)無賠償責任者:於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
        國賠小組之審查意見,擬具拒絕賠償理由書(表3),簽陳區
        長核定後拒絕之。
  (三)應負賠償責任者:應於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到場,由各課室或指派人員進行協議。同
        一賠償事件有其他機關、個人或團體應負賠償或補償責任,或
        應由保險公司負保險給付責任時,應以書面通知其參加協議或
        到場陳述意見。


十、經國賠小組審議認有賠償責任,且請求賠償金額或預估合理賠償金
    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各課室應於協議後三日內擬具處理意見並
    檢附相關案卷提報臺中市政府核定,並應於國家賠償事件協議紀錄
    內載明:「本協議須俟賠償義務機關依規定程序,簽報上級機關核
    定後,協議始生效力」。


十一、國家賠償請求事件經協議程序者,各課室應依協議結果,分別製
      發協議書(表5)或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表6)予請求權人。自開
      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不能成立協議者,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
      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國家賠償請求事件經協議不成立者,得依請求權人申請續為協議
      ,但以一次為限。


十二、國家賠償請求事件經協議成立者,各課室應填製國家賠償金請撥
      書附協議書(或判決書、和解筆錄)等有關文件,連同請求權人
      填妥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簽章完妥之領款收據,送臺
      中市政府法制局辦理撥款手續;其為回復原狀者,填具回復原狀
      之費用憑證及證明原狀回復之文件,送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辦理。
      依訴訟上和解(調解)成立或確定判決,本所應負賠償責任或為
      回復原狀者,其請撥款程序亦同。


十三、本所拒絕賠償之事件,除應以書面詳為說明拒絕賠償理由函復請
      求權人,同時應於理由書內敘明:「臺端如不服拒絕賠償之決定
      ,得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
      之訴,並請留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有關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規
      定」。


十四、國家賠償之訴訟案件,由各課室主辦,並得洽請臺中市政府法制
      局協助。
      各課室收受請求權人提起訴訟案件、裁判之通知者,應於五日內
      將起訴狀與其後之歷審判決書或相關資料影本函送臺中市政府法
      制局查照。


十五、各課室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行使求償權者,應自支付
      賠償金或原狀回復日起六十日內,擬具應否行使求償權、求償權
      行使對象、範圍等之具體意見及相關事證資料,提請國賠小組審
      議。


十六、國賠小組審議應予以求償者,於簽陳區長核定後,由各課室下列
      方式辦理;其求償所得金額應悉數繳入市庫:
    (一)行使求償權前,得清查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可供執行之財產
          ,並於必要時依法聲請保全措施。但應先與被求償之個人或
          團體進行協商,並得酌情許其提供擔保分期給付。
    (二)前款協商如不成立,各課室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十七、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中,如國賠小組決議有賠償責任,且
      認該事件之公務員顯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可並為免予求償
      之決議。
      各課室如認該求償事件之公務員顯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求償責任
      ,亦得逕提國賠小組報告後,免予求償結案


十八、各課室於收到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應即影印請求文件函送臺中市
      政府法制局建檔並副知本所秘書室;函送拒絕賠償理由書、協議
      書或協議不成立證明書等國家賠償書類時,亦應以副本通知臺中
      市政府法制局及本所秘書室。


十九、本所秘書室應於每月五日前及每半年度,將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
      及其處理情形分別填製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
      月報表或辦理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情形統計表,函送臺中市政府法
      制局。其已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判決確定者,並應檢送協
      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


二十、本所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檔案,應採一請求案一專卷方式歸檔管
      理,其保存期限至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