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及自主管
理,並確保勞工工作場所之安全與健康,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
三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置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就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三)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研議各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各單位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ㄧ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ㄧ人,由副局長
兼任。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景觀工程科科長。
(二)路燈管理科科長。
(三)第一工務大隊大隊長。
(四)第二工務大隊大隊長。
(五)第三工務大隊大隊長。
(六)第四工務大隊大隊長。
(七)秘書室主任。
(八)勞工代表六人。
(九)其他人員二人。
四、前點之勞工代表由本局勞工相互選舉產生,票數應依序排名,由票數
最高之前六名為當選者,並由秘書室簽請局長派(聘)兼委員。
五、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局勞工代表出缺時,應依當選名
次依序補派(聘)之。
七、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經主任委員同意
後,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十、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ㄧ人,由秘書室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本會行政業務。置副執行秘書ㄧ人由秘書室專員兼任,並得設幹事
若干人由相關業務人員兼任,均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務。
十一、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視業務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
列席。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局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三、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