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總 則
一、為規範一百零三年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區民代表會)成立
大會之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以下簡稱區民代表)宣誓就職與主席及
副主席選舉程序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區民代表會成立大會辦理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定於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四)○時○分在代表會所在地舉行,由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召集;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應於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
禮後即時舉行,由區民代表會辦理。
貳、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
三、本府依據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公告之區民代表當選人名單,通函召集各
區民代表當選人準時出席宣誓就職典禮與選舉主席及副主席,並由區
民代表會另行通知區民代表當選人。
四、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之主持人,由區民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
五、區民代表宣誓就職由本府派員監誓。
六、區民代表宣誓應於區民代表會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 國
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
詞。
七、區民代表宣誓誓詞如下: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
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
厲之制裁,謹誓。
八、誓詞應由宣誓人及監誓人簽名蓋章後,送監誓人所屬機關存查。並副
知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區公所)。
參、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
九、區民代表會置主席及副主席各一人,由區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
選之。舉行選舉時,先投票選舉主席,再選舉副主席。
十、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其主持人,仍由依第四點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
禮時所推舉之主持人擔任之。選舉時應有宣誓就職區民代表總額過半
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
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時,依
本要點第十七點規定之抽籤定之。
前項選舉,區民代表出席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由
區民代表會以書函最速件通知區民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區民代表出
席仍未過半數,但已達區民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
進行選舉, 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
區民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十一、主席及副主席選出後應即宣誓就職,其宣誓就職之主持人,亦由區
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時所推舉之主持人擔任之。如主席或副主席為
主持人時,由區民代表會另行依第四點規定,再另互推一人主持主
席及副主席宣誓就職典禮,並由本府核派之人員為監誓人。其誓詞
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
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
嚴厲之處罰,謹誓。
十二、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由區民代表會行政單位遴派三人至七人擔任
管理員,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由代表
互推三人至五人擔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
推一人為主任監察員。區民代表會行政單位未成立前,由籌備小組
遴派管理員。
十三、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
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即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二人以上。
(二)不用區民代表會製發之選舉票。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九)不用區民代表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
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含主任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
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監察員於行使表決爭議票,而涉及
自身利益時,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迴避,並另推選監
察員一人補充之。
十四、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票由區民代表會依下列方式印製:
(一)選舉票得比照區民代表選舉票規定式樣印製,號次欄、相片欄
得刪除。
(二)候選人姓名將全體區民代表姓名依區民代表當選人名單公告之
順序,在適當長度下由區民代表會自行決定,視候選人多寡,
以一排或二排或三排之方式橫列印製,分排橫列時上下之間隔
至少應達一公分。
(三)選舉票應冠以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第一屆主席(副主席)選舉
選舉票,名稱分主席及副主席二種分別印製各二套,其上並加
蓋代表會印信。
十五、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經唱名三次未
經到場領取選舉票時,視同棄權。投票完畢應即當場開票。
十六、開票完畢後應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
別包封,並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交
由區民代表會保管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
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十七、主席及副主席選舉,如經第二次投票,得票數相同時,應以抽籤決
定,其抽籤方式如下:
(一)先依經公告之區民代表當選人名單順序抽籤決定抽籤順序。
(二)依前款抽籤抽定之順序先後,抽籤決定是否當選。
十八、印信交接於區民代表會併同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與主席及副主席
選舉程序舉行,於主席宣誓就職後致詞前由本府派員監交。
十九、本要點第十八點所定之致詞係指新當選之主席致詞。
二十、主席及副主席選出後,應即由區民代表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
人名冊各一份,先行傳送本府,並於三日內備文將上開表件、主席
及副主席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相片三張函報本府發給當選證書,並由
代表會函知本區公所。
肆、附 則
二十一、區民代表會辦理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與主席及副主席選舉事務
,應事先妥為規劃並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實施要點及任務分工
表,函報本府備查。
二十二、區民代表會辦理本要點工作,得協調本區公所調用人員支援。
二十三、區民代表會通知區民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報到時,應請其攜帶本府
寄發之召集函、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並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
影響秩序維護之物品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