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工程使用臺中市垃圾焚化廠
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以下簡稱資源化產品),依臺中市垃圾焚化廠
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臺中市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再利用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推動資源化產品使用
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控制性低強
度回填材料。
(二)議決本市各公共工程每年使用臺中市垃圾焚化廠產出之資源化產
品總量,並追蹤各公共工程實際使用情形
三、推動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五人,由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臺中市政
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等局局長兼任
。
委員因人事異動出缺時,應由接任該職位之人員遞補。
四、推動小組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
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
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表出席。
推動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五、推動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六、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指派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推動小組有關事務;推動小組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由環保局相關業務人員兼辦。
七、推動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之公共工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報次年度工程資
源化產品預計使用量及使用期程。
(二)推動小組議決各機關提報之次年度每季預計資源化產品使用量;
並審核上季資源化產品實際使用量。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之公共工程於工程契約內容明定資源化產品使用
量及環保局未能提供足量資源化產品時之換貨補貼機制。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之公共工程無法如期使用資源化產品時,環保局
應執行媒合作業。
(五)本府所屬各機關之公共工程需使用資源化產品時,原則應於工程
一個月前通知環保局供料。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之公共工程需配合推動小組執行資源化產品使用
查核。
(七)其他未規定者由推動小組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