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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9: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委員會議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廣徵民意使本會有
    效推展原住民政策及福祉,特設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委員會
    議,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並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 ,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三、原民會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原住民族群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三)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中,婦女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四人,原住民籍代表名額不得少
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兼之,任期內出缺或改聘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委員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足法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事務政策、制度、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事務相關法規之制 (訂) 定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三)跨局、處、會原住民事務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其他有關原住民事務之事項。


七、委員會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

八、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於提出審
    查報告後再交付討論。

九、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本會主任秘書及各局、處主管。
(二)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十、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於開會前七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
   (一)報告事項:
         1.上次委員會議議決案件執行情形報告。
         2.本會重要措施。
         3.專案研究或重要工作進度報告。
         4.委員報告。
   (二)討論事項。

十一、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列議程。如遇緊急事件,
      得於開會時經主席許可,提出臨時動議。

十二、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
      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或修正。

十三、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機密事項應嚴守秘密,
      不得洩漏。

十四、委員會議所有決議案件,應由本會有關單位依照會議紀錄切實執
      行,將辦理情形提會報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