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及行政院「重大海洋油污
染緊急應變計畫」,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
型外洩,由海岸管理機關、地方政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負責應變
並依據其訂定「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
而除計畫本文外,各附件與附錄將採滾動式修正方式,修正後不另頒
計畫、並同步更新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環保署)海洋污染防
治管理系統網站。
貳、目標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排除或減輕臺中市(以下簡稱
本市)海域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對人體、生態、環境或財產之影響,
當有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之通報、應變
等系統及本市滾動式修正之海洋油污染風險地圖,及時有效整合各相
關單位之各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
安全、即時、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
參、範圍
一、本計畫所稱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其範圍包括:
(一)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油料外
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
虞者。
(二)載運油料船舶執行油料輸送期間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
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三)因陸源污染、海域工程、海洋棄置、船舶施工或其他意外事
件所致油料排洩,嚴重污染海洋環境者。
二、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畫實施應
變措施。
肆、應變類別
針對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範圍,依據災害事件發生類別啟動應變作業
:
一、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由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稱航港局)
或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以下稱臺中港務分公
司)依權責負責應變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統籌應變處理
及執行油污染應變、事故船船貨、殘油與外洩油料、船體移除及
相關應變作為,直至環境復原完成。
二、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
下稱環保局)針對事件規模進行研判,並依本計畫內容執行應變。
伍、通報系統
一、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航政機關、港口管理機關(構)、海岸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
於接獲因海難事件導致之海洋污染事件發生者,應立即將相
關資料通報航港局、臺中港務分公司、環保局、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海岸巡防總隊(以
下稱第三海岸巡防總隊)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第三海巡隊(以下稱第三海巡隊)。
(二)於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應變中
心開設前,相關應變機關(構)單位雖尚未進駐,仍應依權
責掌握污染狀況及執行應變,並以電話、簡訊、傳真、通報
系統或其他方式通報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環保局。
(三)於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後,應變
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持續檢討清除作業方式、進
程及成效,並依通報流程,依式填報處理情形回報表並傳真
至應變中心。
二、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航政機關、港口管理機關(構)、海岸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
於接獲非因海難事件導致之海洋污染事件發生者,應立即將
相關資料通報環保局、第三海岸巡防總隊及第三海巡隊。
(二)於環保局開設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油污染緊
急應變中心),應變中心開設前,相關應變機關(構)單位
雖尚未進駐,仍應依權責掌握污染狀況及執行應變,並以電
話、簡訊、傳真、通報系統或其他方式通報環保局。
(三)於環保局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後,應變中心成員應隨時
掌握污染情形,持續檢討清除作業方式、進程及成效並依通
報流程,依式填報處理情形回報表並傳真至油污染緊急應變
中心。
三、通報表如附件一、通報流程如附件二、處理情形回報表如附件三。
陸、分工(組織)及應變層級
一、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接獲通報後,決定所需之應變層級
,並依下列方式執行應變:
1.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
由海岸管理機關、本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負責應變,
及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行各項
污染清除措施。
2.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
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漁港區域)、環保署(其他海岸區域)、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海上)負責應變並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
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
3.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
交通部開設之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
4.下列情況,應考慮採行重大海洋油污染(即第三級)應變
:
(1)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品外洩,其污染程度與預估動員之
應變能量已超過其因應能力時。
(2)應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外洩程度超
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有效執行
應變時。
(二)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經研判
為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油污染應變層級,航港局或臺中港務
分公司應即設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並視需求開
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由航港局局長或臺中港務分公司
總經理擔任召集人,通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進駐,並
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
,以及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1.海岸:第三海岸巡防總隊、環保局。
2.海上:第三海巡隊。
3.商港區域: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4.漁港區域: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以下稱海岸資源
漁業發展所)。
(三)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成員,包括
環保局、第三海巡隊、第三海岸巡防總隊、臺中港務分公司
、航港局、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內政部警政署臺
中港務警察總隊、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農業
局(以下稱農業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臺中市政府法制
局及其他相關機關(構)等。各成員機關應視需求於內部成
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四)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主要油污染
應變工作項目如下:
1.依據不同事件污染規模決定應變層級後,應由各層級主政
機關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指派應
變中心指揮官。指揮官可視應變需求指派現場前進指揮所
指揮官,主政督導執行前進指揮所開設與人員進駐、協調
各項污染清除作業與其他應變相關工作。
2.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依據污染區域海岸
敏感區位分布、海洋水文、船舶交通實況及相關調查評估
結果等,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據以執行,
內容應至少包括污染清除範圍、動員能量、清除程度、監
測作業、清除期限及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要求事
項等。
3.應變資材調集前運:依據污染區域實際污染狀況與應變需
求,統籌調度各項應變資材、設備與器材等,以利執行污
染清除與應變作為。
4.水質採樣及蒐證
(1)執行污染區域水質、廢油水採樣檢測與比對分析作業、
進行受污染區域蒐證工作並整理、保全相關資料,提
供求償參考。
(2)污染狀況解除後,持續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據以追蹤
掌握環境復原情形。
5.復原作業
(1)環境復原會勘與驗收: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
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於開設初期即應確認污染區域環境
復原作業方式與驗收標準,並視污染清除與復原程度
,召集應變中心相關成員進行會勘與驗收工作。
(2)經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各
成員確認環境復原結果並完成驗收後,後續有關水質
監測、持續追蹤辦理等工作,由各權責機關接續執行
。
(五)撤除時機
1.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或油污
染清除執行機構委由第三方公證單位,確認污染區域環
境復原狀況已達成污染清除要求,且經應變中心各成員
確認之。
2.各權責機關應針對主管業務持續執行後續環境影響監督
或評估作業。
3.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完成任務
並撤除後,應視實際需求將現場移交給相關權責機關,持
續執行事件善後與後續相關工作,並依本計畫分工表辦理
求償。
(六)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
發言人,統一對外公布相關訊息。
(七)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
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二、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環保局接獲通報後,決定所需之應變層級,並依下列方式執
行應變:
1.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
由海岸管理機關、本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負
責應變並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內容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並視油污染狀況決
定是否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
2.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
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港區域)、環保署(其他
海岸區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上)負責應
變並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
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據以執行各項污染清
除措施。
3.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
「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油污染緊
急應變中心執行應變。
4.下列情況,應考慮採行重大海洋油污染(即第三級)應變:
(1)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品外洩,其污染程度與預估動員之應
變能量已超過其因應能力時。
(2)應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外洩程度超過
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有效執行應變
時。
(二)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經研判為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
油污染應變層級,環保局應即依本計畫設立「海洋油污染緊
急應變小組」,並視需求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由
市長擔任召集人,通知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
進駐,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 立現場應變前
進指揮所,以及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1.海岸:第三海岸巡防總隊、環保局。
2.海上:第三海巡隊。
3.商港區域: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4.漁港區域: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三)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成員,包括環保局、第三海巡隊、第三
海岸巡防總隊、臺中港務分公司、航港局、內政部消防署臺
中港務消防隊、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海岸資源
漁業發展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農業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臺中市政府法
制局及其他相關機關(構)等。各成員機關應視需求於內部
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四)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主要工作項目
1.依據不同事件污染規模決定應變層級後,應由各層級主政
機關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指派油
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官可視應變需求指派現場
前進指揮所指揮官,主政督導執行前進指揮所開設與人員
進駐、協調各項污染清除作業與其他 應變相關工作。
2.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依據污染區域海岸
敏感區位分布、海洋水文、船舶交通實況及相關調查評估
結果等,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據以執行,
內容應至少包括污染清除範圍、動員能量、清除程度、監
測作業、清除期限及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要求事項等。
3.應變資材調集前運:依據污染區域實際污染狀況與應變需
求,統籌調度各項應變資材、設備與器材等,以利執行污
染清除與應變作為。
4.水質採樣及蒐證
(1)執行污染區域水質、廢油水採樣檢測與比對分析作業,
及進行受污染區域蒐證工作,並整理、保全相關資料,
提供求償參考。
(2)污染狀況解除後,持續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據以追蹤掌
握環境復原情形。
5. 復原作業
(1)環境復原會勘與驗收: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於開設初期
即應確認污染區域環境復原作業方式與驗收標準,並視
污染清除與復原程度,召集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相關成
員進行會勘與驗收工作。
(2)經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環境復原結果並完成
驗收後,後續有關水質監測、持續追蹤辦理等工作由各
權責機關接續執行。
(五)撤除時機
1.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或油污染清除執行機構委由第三方公證
單位,確認污染區域環境復原狀況已達成污染清除要求,且
經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之。
2.各權責機關應針對主管業務持續執行後續環境影響監督或評
估作業。
3.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完成任務並撤除後,應視實際需求將現
場移交給相關權責機關,持續執行事件善後與後續相關工作
,並依本計畫分工表辦理求償。
(六)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發言人,統一對外公布相關訊
息。
(七)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三、依不同災害事件發生類別,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
應變中心或環保局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時,有關油污染應變職
責分工如附件四、其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五、聯繫名冊如附件六(基
於相關人員調動因素,所以表內名冊將採滾動式修正方式,修正後
不另修頒本計畫),並應隨時更新(傳真至環保局水質及土壤保護
科○四-二二二九一七五五)。
柒、監測系統
一、海上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第三海巡隊負責
監測,必要時應洽請民間組織(如中油公司)協助。
二、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第三海岸巡防總
隊、港口管理機關(構)、海岸管理機關負責監測。
三、水域水質及污染物監測:
(一)沿海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環保局就沿海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
,進行採樣檢驗。
(二)其他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第三海巡隊(必要時會同其他機構
)就其他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四、衛星遙測監測及油污染範圍評估,依實際污染狀況由環保局洽環保
署、科技部協調相關單位監測。
捌、處理措施
一、即時應變
當發生海洋污染情形,在航港局或臺中港務分公司開設海難災害應
變中心或環保局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前,各應變機關應依其污
染地點,分別由商港管理機關(負責商港區域)、漁港管理機關(負
責漁港區域)、第三海岸巡防總隊及本府(負責其他海岸區域)、第三
海巡隊(負責海上區域)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
油污擴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材)、堵漏等緊急應
變措施,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運至污染現場,執行污
染清除或防止污 染範圍擴大等工作。
二、海岸應變
(一)海岸油污染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由污染地點權責機關於油污
染現場附近成立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由下列人員進駐:
1.污染地點權責機關指派一名指揮官。
2.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3.海岸管理機關代表。
4.第三海岸巡防總隊代表。
5.第三海巡隊代表。
6.農業局代表。
7.緊急應變中心聘請之諮詢顧問。
(二)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請參考附件八-海岸油污染應變策略
1.確定油污染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2.擬訂清除策略,參考本市海洋油污染應變風險地圖內容(如
附件七)。
3.評估是否須使用油分散劑及其運用時機與場域。
4.動員所需人力,集結所需設備、器材。
5.設置媒體對話窗口統一對外發言及發布新聞稿。
6.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機制。
7.執行海岸清除作業。
8.油污清除廢棄物妥為處置(最終處理與流向監控)。
9.監督或執行環境監測及復育工作。
10.辦理求償相關作業。
三、海上應變
(一)海上油污染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 由第三海巡隊成立事故現場前
進指揮所,由下列人員進駐:
1.第三海巡隊指派一名任現場指揮官。
2.第三海岸巡防總隊代表。
3.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4.港口管理機關(構)代表。
5.環保局代表。
6.其他指定機構之代表。
(二)海上油污染作業內容
請參考附件八(海洋油污染應變策略)、附件九(海上油污染應
變要領)、附件十(海面油污體積之估算)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
容相關事項。
四、商港應變
由商港管理機關(構)督導商港管理機關(構)負責應變並依商港法
相關規定辦理。
五、漁港應變
由漁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漁港管理機關,統籌漁港區域內之油
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其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
業內容辦理。
玖、設施
器械設備之應用:
一、海洋油污染各應變機關(構)、油品事業機構、海岸管理機構,應
將應變作業所需之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應定期維護、保養、檢查
。
二、各成員機關及目的事業機關應依本計畫之任務分工備妥相關設備、
器材及工具。
三、各機關、單位、機構應定期將其保管之器具、設備、工具之詳細清
單及貯置情形,通報環保局俾利彙整應變調度(各單位詳細器材清
單及貯置情形,請參考附件十一;基於相關品項與數量經常變動因
素,所以表內數據將採滾動式修正方式,修正後不另修頒本計畫)。
四、各成員機關及民間機構所購置之清除油污設備得相互支援備用,外
借紀錄應妥為保存。
五、環保局應視實際需要邀集相關機關,檢討本市海洋污染緊急應變所
需之設備器材、品名、規格、數量並由各權責機關、單位逐年編列
預算購置。
拾、訓練演習
環保局應會同成員機關,自行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油
污染應變之訓練,其課程內容包括油污染事故之發現、監控、遏阻、回
收、蒐證採樣、海岸線復原、影響評估、廢棄物處理及各種設備之使用
等項目;並定期辦理應變作業之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