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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
    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案。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
    企劃書,由本局各一級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逕洽廠商辦理採購。惟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分
    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各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將
    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如:
    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身心障礙團體、綠色採購等〉為優先辦理外,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
    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
    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
    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以下之採
    購,應事先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
    。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六、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或簽呈會秘書室、預
         算控管簽核(會計室),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始得辦理
         採購事宜。
   (二)憑證核銷程序:申請人(經手人)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
         或收據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財產增加單
         等)依序送驗收證明人(經手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
         任)-單位主管-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秘書室-會計
         室-局長或其授權人員等核章。

 



八、各科(室)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及四中心採購金額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者,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流程,並授權各單位主管代為
    決行,請購程序及憑證核銷程序等均免會秘書室。



九、各科(室)及四中心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請購程序免會會
    計室。



十、本局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



十一、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本要點第八點之規定辦理。

 

 



十二、各採購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
      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或
      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十三、本局所屬機關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自行訂定小額採購作業規範
      ,其未訂定者,適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