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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民宿專用標識收費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臺中市民宿專用標識收費標準(102.1.16訂定).doc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發給經核准設立登記之民宿申請人民宿專用標識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第三條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發給民宿專用標識,每面收取規費新臺
幣三千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民宿專用標識者,亦同。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