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三條 勞檢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製造業科:製造業及物理性、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
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
督檢查或審查事項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
及答辯案件處理、安全衛生人員組織及工作守則備查、職
業災害保護、職業安全衛生輔導、教育訓練及健康檢查、
諮商服務等事項。
二、營造業科:營造業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
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或審查事項及其職業災害、申訴
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安全衛生人員組織及
工作守則備查、職業災害保護、職業安全衛生輔導、教育
訓練及健康檢查、諮商服務等事項。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科:危險性機械設備之發證、勞動條件及
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及其職業災害、申
訴案件檢查、代行檢查機構督導、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等
事項。
四、綜合行業科:製造業及營造業以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事
業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
監督檢查或審查事項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
分及答辯案件處理、安全衛生人員組織及工作守則備查、
職業災害保護、職業安全衛生輔導、教育訓練及健康檢查
、諮商服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出納、總務、財產
管理、法制、研考、勞動統計分析、職災統計、諮商輔導
服務、資訊系統之規劃與管理及勞動檢查綜合規劃業務及
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第四條 勞檢處置秘書、科長、主任、技正、檢查員、技士、科員、技
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勞檢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勞檢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勞檢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勞檢處擬
訂,報請勞工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勞檢處擬訂,報勞工局核定
;丙表由勞檢處訂定,報請勞工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
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
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