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計畫緣起
依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二章第7條規定,為促進本
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人員瞭解社會與環境之相互依存關係,
增進成員對環境倫理之重視,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培
養環境公民及低碳環境學習社群,以達正確概念及習慣的養成,推動
低碳環境教育相關事項。
貳、計畫目標
藉由本實施計畫,推動機關實施節水節電及搭乘低碳交通工具等低碳
簡約生活方式,共同響應本市低碳城市推動,促進國民健康、永續環
境,進而減緩、因應、調適溫室效應帶來的氣候變遷影響。
參、實施對象
機關全體同仁,包含投保勞工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者。
肆、實施期程
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伍、辦理方式
一、低碳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一)機關每年至少辦理1場次低碳環境教育宣導活動;機關同仁
每年至少需參與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活動(其中包含至少2
小時低碳環境教育),以增進機關同仁節能減碳知識與智能
,並加強推動轉化為生活態度,反映出節能減碳的具體行動。
(二)機關低碳環境教育宣導活動,得以低碳環境教育相關之課程
、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
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三)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四)機關應適時利用各種會議或集會場合,辦理低碳環境教育宣
導。
二、編製低碳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低碳生活守則
(一)機關內應利用文宣或網頁公告宣導節能減碳相關資訊;或運
用教育部或環保署等編訂的環保輔助教材、教案及多媒體,
自行設計製作低碳環境教育文宣(教材)供洽公民眾閱覽(取
閱)。
(二)機關低碳生活守則已配合本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另行公
布實施。
三、低碳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一)機關所有員額5%(至少1人),每年至少需參與1場次以上相關
單位舉辦之低碳研討會、成果發表會或講習會。
(二)機關應鼓勵同仁踴躍參與其他單位所舉辦之低碳教育相關研
習或活動,或將低碳相關研究納入年度提報本府自行研究發
展案件。
(三)機關應提供同仁綠能、減碳、電源科技或能源政策等國內外
最新發表期刊、雜誌文章或報導,以瞭解相關領域發展趨勢。
陸、自主查核及獎懲
一、機關推動本計畫辦理情形納入本局年度事務性工作管理查(檢)核
調查項目。
二、機關推動本計畫績效卓著者,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依據臺中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敘獎。
柒、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