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配合民間參予協助文山垃圾處理場操作營運監督事項,設置臺中市
文山垃圾處理場營運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監督會),並依臺中市
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山垃圾處理場係指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臺中市南屯
區文山里設置之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及衛生掩埋場。
三、本監督會協助監督事項如下:
(一)文山垃圾處理場各項處理設施公害防治事宜。
(二)文山垃圾處理場周圍環境污染、安全管制及環境景觀維護等事宜
。
(三)廢棄物清運車輛進出文山垃圾處理場管制事宜。
(四)其他涉及有關文山垃圾處理場之環保事項。
(五)協助巡查防範文山地區廢棄物非法棄置及通報事宜。
四、本監督會對監督事項得提出改進建議,並要求文山垃圾處理場各操作
及管理單位說明及改善。
五、本監督會設置委員共計三十人,成員如下:
(一)文山垃圾處理場周界起算一點五公里範圍地區內之本市行政里里
長計九人。
(二)當地區(南屯區)與毗鄰區(西屯區與大肚區)公所代表各一人,計
三人。
(三)文山地區居民代表計十八人。
居民代表由各里辦公處推薦,其分配推薦人數為文山里六人、寶山里
六人、春社里三人、春安里一人、新生里一人及協和里一人。
前項文山垃圾處理場周界起算一點五公里範圍地區內之本市行政里計
九里,包括南屯區文山里、寶山里、春社里、春安里、新生里等五里
,西屯區協和里,大肚區自強里、瑞井里、蔗廍里等三里。
六、本監督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並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各一人,由委員推選之,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七、本監督會每三個月召開定期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
須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之。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依序由副主任
委員或出席委員互相推舉之人選擔任主席。且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監督會召開會議時,文山垃圾處理場各操作及管理單位應派員出
席,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八、本監督會得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本會行政事務;本會得置專任人員一人至三人,協助巡查監督事宜
,由主任委員推薦送監督會同意後聘任之。
九、本監督會得另聘學者專家數名組成顧問團,協助辦理本要點第三點
第一款至第五款有關監督事項之專業監測。
十、本監督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任人員得支領薪資。出席監督
會議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監督會所需經費,由文山垃圾處理場所回饋金項下支應,並由
臺中市政府相關機關納入預算編列,於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付本監
督會辦理。本監督會應按月編具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預
算編列機關核轉審計機關辦理。但經審計機關同意採就地審計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