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內政部(八八)台內消字第八
八七五六二六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二十點,及一0三年十二月十
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一0三0八二四六一八號函修正第五、十二、
十三點條文,特修訂本局細部實施要點。
二、本局各單位消防勤務之實施,應依據本要點執行。
三、消防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
四、消防勤務機關,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單位及規劃監督單位。
五、轄區之劃分,應參酌地區特性、消防人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
及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適當規劃之。
六、消防分隊為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該轄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七、消防大隊為勤務規劃監督單位或執行單位,負責規劃、指揮、管制、
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單位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勤務。
八、消防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關,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
導及考核,必要時對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九、各大、分隊消防人員每日以至少保持二分之一以上人力在勤上班為原
則(個案專簽奉核者除外);若有連休五日以上情形,可扣除人力,
惟每日上班人數至少維持總人數二分之ㄧ少一人。
十、本局依現有消防人力及轄區勤務特性需要,各大隊、分隊服勤方式原
則採勤二休一制,依現有消防人力及轄區勤務特性適時考量調整二日
以上特休日數,並定期檢討調整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如:春節、
原住民歲時祭等)不補休。另專責救護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員
採勤一休一制,並定期檢討之;山域救援單位(梨山、和平分隊)依
本局山域意外事故搜救編組執行計畫規定施行。超時服勤之時間,得
予補假或報領超勤加強班費或酌予行政獎勵。
十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
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原則為每日上午八時,外宿
時段自十八時至翌日八時,另梨山分隊因轄區特性,勤務交接時間
得為每日十二時。
十二、勤務執行單位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勤務編配者,服勤人
員應依上級命令服行之。遇有重大災害、搶救演練、教育訓練或其
他臨時事故得停止輪休,並得予一年內補休。
十三、消防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實施防災宣導。
(二)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整裝隨時保持機動待命
,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勤救災、救護及火災原因調查或
臨時派遣勤務。
(三)消防安全檢查:包括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申報、防焰規制、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及二種、新增場
所查察等。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
消防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值勤台值守之,負責通訊連絡、傳達命
令、接受報案及維護駐地安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
材之保養、檢查。
十四、勤務規劃監督單位對勤務執行單位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
、服勤時間之分配等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互換輪流實施,並
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
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六)在勤人力以能出動一車組及救護車之人力為原則(如有車
輛報停,即報大隊調配)
(七)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依本局值宿規定,其二十二時至
翌日六時之值班勤務得改為值宿。
十五、勤務執行單位,應就轄區特性及消防人力、按日編排勤務分配表
執行之,並於前一日前陳報上級備查,變更時亦同。
十六、編排勤務分配表(如附件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單位扣除每日輪休、外宿、差假、補(特)休等之總人數
,以至少保持二分之一以上在勤上班為原則;每日勤務表應
能顯示單位人員當日勤休狀況。另大(分)隊隊員每月特休
之外宿當月可一次不計入休假人力。
(二)同仁不得以請假規避服勤,每人之勤務總時數應力求平均。
(三)分隊主管輪休、外宿、差假或補(特)休時,應指定適當人
員代理職務。
(四)服勤人員每日編配勤務以值班、防災宣導、消防安全檢查、
危險物品查察、水源調查、備勤、搶救演練及訓練、裝備器
材保養、火災原因調查及其他臨時勤務等。
(五)勤務分配表由主管(輪休時由代理人員)親自審核編配。
(六)勤務變更時應由主管(輪休時由代理人員)於勤務表內載明
並核章,未經主管核准,不得擅自塗改、變更。
(七)勤務項目得輪流互換,每人每日擔服各項勤務之總時數應力
求平均。
(八)轄區查察勤務應依當日勤務及轄區狀況等因素適當編排,每
一轄區每月應排定適當之查察時間。
(九)教育訓練或臨時勤務除依上級單位排定之行程辦理外,由各
單位視實際狀況排定。
(十)執行各項勤務時,如遇突發事故以救災救護任務為優先。
(十一)小隊長每日應服至少四個小時以上之勤務,二十五人以上
的分隊為應服至少二個小時以上之勤務,當日代理主管之
小隊長除外。另分隊有需帶班、重要、特殊的案件或專案
勤務,應由小隊長以上幹部帶班執行。
十七、其他規定
(一)分隊主管勤休變更,應填寫變更(停休)申請表(如附件
二),送大隊主管核准後實施,並列冊備查。分隊其他人員
勤休變更,由分隊主管核准後實施,並列冊備查。
(二)大隊長、副大隊長勤休變更或停休,應填寫變更(停休)申
請表(如附件二),送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陳核後實施。大隊
其他人員勤休變更,亦應填寫變更(停休)申請表(如附件
二),送大隊主管核准後實施,並列冊備查。
(三)各大隊採責任制,每日應至少有大隊長或副大隊長(或其代
理人員)一人在勤,各分隊每日應至少有分隊長或小隊長(
或代理人員)一人在勤為原則。
(四)外勤女性同仁自懷孕起並經提出申請,由各大隊自行調配人
力,於大隊或分隊,採週休二日,每日上班八小時。
十八、勤前教育
(一)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如下:
1.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由分隊主管主持。
2.聯合勤前教育:以大隊為實施單位,由大隊主管主持。
3.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由執
行單位主持。
(二)實施內容如下:
1.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
2.宣達重要政令。
3.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三)勤前教育實施規定:
1.勤前教育由主管(輪休時由代理人員)主持。
2.基層勤前教育實施時間原則為每日勤務交接時間開始。
3.基層勤前教育實施次數原則為各分隊每日至少一次(例假
日得視需要舉行之),深夜勤人員得酌免參加。
4.督察人員得列席參加。
十九、督導及獎懲
(一)本局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
效,進行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二)重大災害、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二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