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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使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身心障礙者因傷病住院需他人看護,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負擔,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符合申領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之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者(含居住於公立、私立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之身心
    障礙者),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者。但衛生福利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範圍非因急病入院者,不在此限。


三、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專職人員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
        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家人看護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
    (二)非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符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專職
        人員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家人看
        護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
    (三)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實際支付
        金額或天數核定。
    (四)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一百二十日。
    前項所稱專職人員看護指專人專職一對一照顧,且非安置機構之現有
    人員、外籍監護工看護及家庭監護工看護者;家人看護指由十六歲以
    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看護者;每日之計
    算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時但未滿二十四
    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
    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安寧病房
    、緩和病房等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由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身心障礙者傷病住
        院看護證明書。
    (三)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住院期間須請專人照顧」,並註
        明入出院之日期、時間、各類病房之日期及時間等,如有入住隔
        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安寧病房、
        緩和病房者並註明入住期間;申請人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
        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療院所住院者,未參加者以
        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住院者為限。
    (四)聘僱專職人員看護者,應檢附看護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專職人
        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服務員、照顧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結
        業證書、證照影本,但如外國籍之照護服務員,須附有效期限內
        之居留證影本。
    (五)具領人或受託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
    如無郵局存摺及金融機構存摺或因帳戶遭凍結或其他因素需開立無劃
    線支票,應填具領款收據及切結書。


五、看護費用補助申請時間應於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逕向戶
        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安置於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符合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得由安置機構代為逕向戶籍地之區公
        所申請辦理。


六、無核列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應依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
    核作業要點第五點檢附資料,由各區公所依該要點完成資格審核。


七、申請本補助者,其補助期間不得重複申請公費安置收容費、特別照顧
    津貼、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
    用、老人居家服務費等其他看護補助或依其他法令領取性質相同之補
    助。
    前項相同性質之補助,由社會局認定之。


八、如有特殊情形者,依專案簽准辦理。

九、申請人虛偽不實申請本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追回已領取費用,如有
    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法辦。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
    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由社會局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
    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社會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社會局逐年編列預算辦理,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
    請補助。


十一、本要點所需表件由社會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