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臺中市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中山堂之場地維護費及訂金如下:
一、場地維護費:
(一) 上午時段 (九時至十二時) 售票演出者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不售
票者為新臺幣九千元。
(二) 下午時段 (十四時至十七時) 售票演出者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不
售票者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 晚上時段 (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售票演出者為新臺幣三萬元,不售
票者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訂金:每檔次為場地維護費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裝台、拆台及排演之場地維護費以五折計價。但二十二時以後裝台、拆台
者,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三千元。
第 3 條
使用中山堂鋼琴設備者,應依下列規定繳交使用費:
一、河合鋼琴 (EX-276) 、山葉鋼琴 (CF-3) :每檔次新臺幣三千元。
二、史坦威鋼琴 274、貝森朵夫鋼琴 290:每檔次新臺幣八千元。
三、山葉鋼琴 GP1:免費。
第 4 條
使用中山堂場地錄影者,以三機為限,並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一般錄影:每檔次新臺幣二千元。
二、電視錄影:每檔次新臺幣六千元。
第 5 條
本標準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