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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預審工作,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設置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都發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築師公會代表。
(二)土木技師公會代表。
(三)結構技師公會代表。
(四)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五)都市、建築、景觀、交通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六)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


三、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置行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建造管理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作業,置幹事若干人,由都發局派員兼任。


五、本委員會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會議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八、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應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十、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及其他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比照專案委員會議方式支給出席費,或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