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二條第第
二項及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超額契約進用教保員(以下簡稱超額教保員)係指本市市立
幼兒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國小附設
幼兒園(以下簡稱附幼)因減班、裁併或停辦造成現有教保員總人數超
過編制人數之教保員。
前項計算方式為該園(校)依法應置教保員人數扣減核定教保員人數。
三、幼兒園或附幼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有超額教保員時,應向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超額教保員輔導遷調。
前項輔導遷調,由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遷調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
四、遷調原則:
(一)超額教保員之認定提列除本要點已有規定外,由幼兒園或學校
自行訂定處理原則。
(二)幼兒園或學校當年退休教保員計入缺額後,仍有超額教保員之
幼兒園或學校,應在時限內提列超額教保員名單。
(三)本要點實施前,幼兒園或學校超額教保員倘經本局安置至其他幼
兒園或學校服務者,得優先依本要點遷調至該幼兒園或學校服務
。
(四)幼兒園或學校超額教保員遷調作業,由本委員會輔導遷調時,
依下列順序並按積分高低,就幼兒園或學校提撥缺額依序選園:
1.選擇同行政區幼兒園或學校。
2.選擇他行政區幼兒園或學校。
(五)幼兒園或學校因新設幼兒園或附幼致發生教保員超額情形者,得
將超額教保員,優先遷調至新設幼兒園或附幼。
超額教保員,得選填志願另擇其他幼兒園或學校,但須與他園
(校)超額教保員依規定順序遷調分發。
(六)幼兒園或學校應提撥三分之二以上之缺額供超額教保員遷調,不
得藉故拒絕,其比例由本委員會視超額教保員人數決定。
(七)超額教保員於當年七月底為止,如原服務幼兒園或附幼出缺時,
得經新遷調幼兒園或學校與原服務幼兒園或學校同意返回原幼兒
園或附幼服務。如申請調回原幼兒園或附幼服務之教保員超過原
幼兒園或附幼缺額時,依原服務幼兒園或學校超額教保員處理原
則辦理。
(八)教保員因超額遷調他園或學校後,原服務幼兒園或學校各項積分
應予併計。但於超額遷調他園或學校後,該教保員自行申請市內
遷調他園或學校成功者,原併計之積分應予取消。
(九)幼兒園或學校超額教保員調出之優先順序得考量幼兒園教學需求
、園務發展及教保員意願、年資因素,並參考教保員專業知能、
班級經營、學習輔導、教學品質、教保員考核、在職進修、行政
經歷及個人工作表現等表現,由幼兒園或學校決定訂定。
(十)留職停薪中之教保員除經幼兒園或學校核准於遷調生效日(八月
一日)回職復薪者,不予提報為超額教保員。
(十一)接受遷調調入幼兒園或學校之超額教保員,除有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其他法令規定不予進用
之事實,提請本委員會覆議者外,不得拒絕進用。
覆議通過後,該教保員由原幼兒園或學校優先輔導,原幼兒園
或學校因超額已無缺額安置該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規定予以資遣。
(十二)同一學年度有超額教保員之幼兒園或學校,不得再提報他縣市
教保員遷調單調缺額及新進教保員甄選。但有特殊情況經本局
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