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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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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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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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臺中市政府
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第三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營運課:辦理風景區內門票發售、景觀、交通、商店、餐
飲、攤販之協助管理、旅遊安全、服務、解說等事項及本
所綜合業務。
二、管理課:風景區內公共設施環境綠化、美化、清潔等設置
管理維護事項、遊樂業之管理。
第四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所視業務需要,得設風景區管理站,所需員額由本所編制員
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
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
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第四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