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置處長,由具獸醫
師資格者任之,承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局長之命
,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動保處設下列各組、隊,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豬病防疫及病性鑑定組:豬隻傳染病防疫、疫情調查、輸
出入追蹤檢疫、動物疾病及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獸醫
技術研究及訓練、水產動物疾病防治及疫情資訊傳輸等事
項。
二、草食動物及禽病防疫組:草食動物及禽類疾病防治、衛生
保健、輸出檢疫物之產地檢疫、輸入檢疫物之追蹤檢疫、
草食及家禽飼養戶教育訓練輔導業務等事項。
三、動物保護組:動物保護法之教育宣導、寵物登記及管理、
特定寵物業管理、志工召訓、教育與犬貓絕育手術、實驗
動物與展演動物管理等事項。
四、動物收容組: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棄犬貓捕捉收容及管
理、羈留動物緊急處理與急難動物救援等事項。
五、動物藥品管理組:動物用藥品管理、獸醫師及動物醫院管
理、獸醫公共衛生、畜禽場原料畜產品衛生檢驗查緝及違
法屠宰查緝等事項。
六、寵物生命禮儀組:寵物屍體處理、寵物生命紀念業輔導管
理等事項。
七、動物保護稽查隊: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等違反動物保護
法案件之執行稽查、裁處與寵物食品管理、稽查等事項。
八、獸醫及行政組:狂犬病防疫及進口動物追蹤檢疫、庶務行
政、資訊、出納、文書及檔案管理與其他不屬前七款之業
務等事項。
第四條 動保處置秘書、技正、組長、隊長、技士、組員、技佐、辦事
員、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組長、隊長、技士、技佐均由
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
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五條 動保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動保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行或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技正。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動保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動保處擬
訂,報請農業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動保處擬訂,報請農
業局核定;丙表由動保處訂定,報請農業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修正
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九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
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