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由具獸醫師
資格者任之,承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
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豬病防疫組:掌理豬隻傳染病預防及防疫、衛生保健、教
育輔導、疫情調查與統計、輸出檢 疫物之產地檢疫、輸
入檢疫物之追蹤檢疫等事項。
二、病性鑑定及水產防疫組:掌理動物疾病及人畜共通傳染病
之檢診、獸醫技術研究及訓練、抗 體調查、水產動物疾
病防治及疫情資訊傳輸等事項。
三、草食動物禽病防疫組:掌理草食動物及禽類疾病防治、衛
生保健、輸出檢疫物之產地檢疫、 輸入檢疫物之追蹤檢
疫、草食及家禽飼養戶教育訓練輔導業務等事項。
四、動物保護組:掌理動物保護法之執行稽查與教育宣導、寵
物登記及管理、寵物業管理、志工 召訓、教育與犬貓絕
育手術等事項。
五、動物收容組:掌理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棄犬貓捕捉收容
及管理、羈留動物緊急處理與急難 動物救援等事項。
六、動物藥品管理組:掌理動物用藥品管理及寵物食品管理、
獸醫師及動物醫院管理、獸醫公共 衛生、畜禽場原料畜
產品衛生檢驗查緝及違法屠宰查緝等事項。
七、獸醫行政組:掌理狂犬病防疫及進口動物追蹤檢疫、庶務
行政、資訊、出納、文書及檔案管 理與其他不屬前六款
之業務等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技正、組長、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組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
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
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五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設檢驗防治工作站,其人員就本處編制員
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
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技正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
報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
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