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執行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依據醫療法第二十一
條及衛生福利部函頒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特訂定
本參考原則。
二、本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依下列原則核定:
(一)屬健保給付項目者:
1.健保特約醫療機構者:依健保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2.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或服務對象不具健保身分者:依健保支付
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二)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自費項目)者:
1.依本市已核定公告之西醫、中醫、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及
其他收費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2.如前經本市轄內醫療機構提出並已由衛生局首次核定者,依本
市轄內醫療機構經核定收費之一點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
3.如有特殊項目收費,應依審查作業程序(附件一),主動函報
新增(或調整)自費收費並附佐證資料(附件二),將衡酌醫
用者意見、成本分析、市場行情與醫療設施水準等因素,據以
核定公告辦理。
(三)國際醫療收費以服務品質為評價基礎,衡酌醫療機構成本投入及
配合推動價格透明、知情同意情形等因素,依審查作業程序據以
核定公告辦理。
三、依衛生福利部規定,醫療機構不得收取看時費、手術指定治療費、指
定醫師費、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
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掛號加號費,如有收取者一
律視為擅立名目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