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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原住民綜合服務中心志願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會),為促進臺中市原住民綜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志願服務工作之健全發展,達到親切、便民、效率之品質要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
志願並經甄試合格加入本中心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皆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
本中心視志工缺額需要採不定期招募,招募消息刊登於本會網站、本中心文宣、電子媒體廣告及大專院校(和平、北台中、南台中區重點學校)、原住民協會社團等。


四、
志工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配合本中心規定之活動時間參與服務者。
(二)操守良好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三)身心健康、儀態端正且表達能力良好者。
(四)認同並接受原住民文化知識訓練及其他相關規定者。


五、
招募程序
(一)招募公布:於本中心、大專院校(和平、北台中、南台中區重點學校)、原住民協會社團、電子媒體廣告公告招募訊息。
(二)報名方式:於招募期間與本中心及協辦單位索取報名後傳真報名或向本中心洽詢。
(三)面試:於本中心參加面試,擇優錄取。
(四)職前教育訓練:經甄試通過者,需參加職前教育訓練。
(五)以上經本中心考核通過者始成為本中心正式志工。


六、
志工任期一年一聘,得每年連聘之,志工年度服務日期從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續聘標準依評鑑考核而定。


七、
服務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圖書室資料加工、上架、整架、流通閱覽服務。
(二)原住民文化暨現有館藏及其他展覽作品解說。
(三)文化館主題展覽、座談會、專業課程等活動支援。


八、
本中心開館日為星期二至星期日,每日分二班,每班三小時,上午班:九時至十二時;下午班:十四時至十七時,志工任選其中一個以上時段每週固定服務。


九、
志工值勤須知
(一)志工服務時間應每週固定時間,服勤時間每週至少一次(三小時)。
(二)志工應於服勤前十分鐘到達,不得遲到早退。
(三)志工到班時應先填寫簽到簿,並應注意公告事項。
(四)來班前請先用過餐,連班者可於交接班前三十分鐘離班用餐。
(五)兩班志工間應負責切實辦理業務交接。
(六)志工服勤時應佩掛志工證。
(七)值班時應注意禮貌、微笑,勿電話聊天、聯絡私事或與參觀民眾發生衝突事件。
(八)服班時間一經排定,如無特殊理由不得任意調動,以維持服務品質。
(九)志工如需請假,應自行找尋代班志工並告知本中心志工督導人員。
(十)於聘期內無故連續三次不到勤者,自動喪失志工資格,應繳回志工證。
(十一)於聘期內因事短期不能服班者,以二個月為限,此期間需自行尋求代班者。(應利用平日幫人代班補足)
(十二)應遵守各項規定及配合本中心之督導。
(十三)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於兩週前向本中心提出。


十、
本中心訓練包括職前訓練及在職專業訓練。
(一)職前訓練:每年舉辦一次「基礎共通課程」(含志願服務的內涵與理論、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文化館參觀與介紹、圖書管理工作內容說明、台灣原住民文化概述等)。
(二)在職訓練:內容主要以本中心常設展、臨時特展、座談會、文化導覽、圖書資料管理等教育訓練為主,以不定時間及形式開辦。


十一、
本中心安排之訓練課程,志工應儘量報名參加,無法參與者請事先請假並登入志工管理紀錄。經常參與研習訓練者,可優先排入本中心名額有限之進修課程或活動中、並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


十二、
擔任本中心導覽志工,均需參加本中心常設展示之在職訓練,經導覽考核通過者,始得擔任帶團解說工作;未考核通過但有正確認知者,可為自由參觀者作簡單說明。


十三、
擔任圖書志工者,均需參加圖書資料管理之在職訓練,並維持圖書閱覽區之整潔與秩序。


十四、
本中心志工為無給職,惟每人每次服勤三小時補助新臺幣一一0元車馬費。但如政府核定之專案經費不足時,發給要點採彈性、公平原則,至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十五、
本中心志工得於圖書室閱覽、借閱書籍,惟不得外借。


十六、
依據志工服務表現與值勤狀況,本中心督導人員每年與志工幹部(隊長、副隊長、小組長)辦理考核獎勵作業,並於年度大會或公開場合表揚之。


十七、
志工考核獎勵程序如下:
1、各班小組長每月彙整各班志工出勤記錄、值勤服務狀況及特殊優良事 蹟,彙交本中心備查,於年中及年終考核時與志工幹部審查小組會議共同進行考評。
2、每年考核作業於十二月中旬前完成,供年度志工大會進行表揚。志工獎項及獎勵標準 (以全年服班者為獎勵對象):
1)全勤獎:依勤務規則全年值班無請假,且當年訓練課程出席率達90%,服務具績效者。
2)熱心服務獎:出勤狀況正常並經常熱心代班或支援館務活動(每人每年應服勤次數為五十二次,若逢國定假日休館扣除,年服勤次數超過自己應服勤次數二十四次以上者),具服務績效者。
3)精英獎:
1.凡當年度服務工作熱誠,經常參與本中心活動,有特殊貢獻者。特殊貢獻事蹟如
 (1)代表本中心獲重大榮譽者。
 (2)預先發現或及時處理重大危安事件,使本中心免受損失(害)者。
 (3)提出館務建議或興革意見經採行著有績效者。
 (4)其他經提報本中心幹部會議討論通過事項。
2.擔任本中心志工幹部,全年出勤狀況良好且有凝聚志工向心力者。
4)榮耀獎:
 1.工作滿兩年且值勤時數滿300小時者。
 2.工作滿三年且值勤時數滿500小時者。
 3.工作滿五年且值勤時數滿850小時者。


十八、
志工獎項及獎勵標準 (以全年服班者為獎勵對象):
(一)全勤獎:依勤務規則全年值班無請假,且當年訓練課程出席率達90%,服務具績效者。
(二)熱心服務獎:出勤狀況正常並經常熱心代班或支援館務活動(每人每年應服勤次數為五十二次,若逢國定假日休館扣除,年服勤次數超過自己應服勤次數二十四次以上者),具服務績效者。
(三)精英獎:
 1.凡當年度服務工作熱誠,經常參與本中心活動,有特殊貢獻者。特殊貢獻事蹟如
 (1)代表本中心獲重大榮譽者。
 (2)預先發現或及時處理重大危安事件,使本中心免受損失(害)者。
 (3)提出館務建議或興革意見經採行著有績效者。
 (4)其他經提報本中心幹部會議討論通過事項。
 2.擔任本中心志工幹部,全年出勤狀況良好且有凝聚志工向心力者。
(四)榮耀獎:
1.工作滿兩年且值勤時數滿300小時者。
2.工作滿三年且值勤時數滿500小時者。
3.工作滿五年且值勤時數滿850小時者。


十九、
志工表揚方式如下:
(一)於志工大會或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狀公開表揚。
(二)優先遴選續任為本中心下年度志工。
(三)依相關規定推薦,報請本會、文建會或相關社團、公益機構公開表揚。


二十、
為使志工確實遵守本中心各項規則,志工幹部及本中心志工業務承辦人需督導考核,考核分為平日考核及年度考核兩種,平日考核若有下列情形者,得予立即解聘。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二)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本中心規定,發生損害本中心名譽等其他不適任本中心志願工作者。
(四)未經本中心核准,暫停服務連續一個月以上者。


二十一、
志工每年辦理年度續任考核,但若有下列情形者,則不予續聘:
(一)全年出勤未達四十次者(訓練時數不計入)。
(二)全年未參加志工訓練超過五分之一以上者。
(三)違反服勤規定或不當行為經本中心履次規勸而未能改善者。


二十二、
自請離職或解聘之志工需繳回本中心志工證。


二十三、
經本中心專案核准或培訓之志工,其服勤時數不受本要點限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