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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開發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開發建置行動應
    用軟體(以下簡稱App)服務應遵循之原則,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
    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第十四點及第十六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有自行或委外開
    發建置App服務,並預計於軟體商店上架者。


三、App開發原則與開發前準備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開發App應衡酌本身資源,優先開發能提供多數服務對象取
      用之服務。
  (二)各機關App應加入本府府徽並有可資識別服務提供者之資訊或圖像。
  (三)各機關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及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通安全
      管理規定,辦理App服務安全管理作業,維持應用系統之安全與穩
      定運作。
  (四)各機關開發App服務應以免費提供民眾、組織團體或企業使用為原
      則。但有特殊業務需求,各機關得依規費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收取
      費用。
  (五)各機關進行App開發前,應先行評估並研訂臺中市政府行動應用軟
      體(App)開發實施計畫(以下簡稱App開發計畫),送本府資訊中心(
      以下簡稱資訊中心)審查確認後,方可進行App開發建置。
  (六)資訊中心應於收到各機關App開發計畫後十五個日曆天內完成審查
      工作。


四、App上架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於軟體商店發布App 時,應使用本府或各機關名稱,不得使
      用開發廠商名義發布。
  (二)除於軟體商店發布App外,資訊中心負責統整各機關App服務,並於
      本府全球資訊網建置App行動應用軟體服務專區,便利民眾快速取
      得。
  (三)各機關應填送臺中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上/下架異動表至資訊
      中心。


五、App營運成效檢核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應每月提報App下載總次數。
  (二)各機關應每三個月自我檢核並提報App各軟體商店使用者評論之採
      行情形,並將App營運成效自我檢核表以電子郵件回傳資訊中心。
  (三)App營運成效自我檢核表檢核結果檔應包含經各機關首長核章之pdf
      檔(請將書面文件掃瞄成pdf檔)及原始可編輯檔案。
  (四)各機關自我檢核民眾評論事項,除一般謾罵、濫貼廣告或其它與
      App無相關之評論外,應將辦理等級分成以下四級並列於App營運成
      效自我檢核表中:
      A級:已辦理完成。
      B級:尚在執行中。
      C級:評估規劃中。
      D級:不予參採。(無具體可參採內容、評估後無法執行或其它)
  (五)自我檢核民眾評論事項辦理等級屬B或C者,下次檢核應持續填報。
  (六)資訊中心定期檢核各機關回報之資料,檢核項目包含下列事項:
      1.各機關有無針對民眾評論事項進行回應。
      2.前次檢核表辦理等級屬B或C者,是否在本次檢核表內。
      3.下載次數是否達到績效標準。
  (七)各機關App營運成效檢核結果,將由資訊中心於本府重要會議提報。


六、App下載績效標準與考核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於研訂App開發計畫時,應自訂App上線六個月及一年之下載
      績效標準。
  (二)App上架六個月後,如未達各機關原自訂之下載績效標準,各機關
      應於一個月內擬定改善計畫送資訊中心。如未依規定擬定改善計畫
      者,將由資訊中心於本府重要會議上專案提報。
  (三)App上架一年後,如未達各機關自訂之下載績效標準,各機關應於
      一個月內檢討評估是否有繼續推廣該App之必要,並將評估結果送
      資訊中心。如未依規定檢討評估者,將由資訊中心於本府重要會議
      上專案提報。


七、App下架時機規定如下:
  (一)App提供靜態內容並不需連接後端伺服器,且其內容不再更新維護
      者。
  (二)App提供動態內容,但其連接之後端伺服器不再進行維運者。
  (三)已有新版App可提供相同之服務,或與其他App進行整併者。
  (四)App程式運行有嚴重之錯誤或內容有重大瑕疵,經評估後無法於短
      時間內修正者。
  (五)未達各機關自訂之下載績效標準,經重新評估後,認為無繼續推廣
      該App之必要者。
  (六)因應特定活動所開發之App,於活動結束後不再提供服務者。


八、App下架程序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應填送臺中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上/下架異動表,以利
      資訊中心管控,資訊中心並配合將該App資料自本府全球資訊網APP
      行動應用軟體服務專區中刪除。
  (二)下架前,各機關應於預計下架之App使用畫面公告預計下架停止服
      務時間,並於各機關官網或其他網站進行公告。
  (三)於原先公告之下架停止服務時間,將該App於軟體商店下架。


九、各機關所屬人員之App推廣成效達到下載績效標準者,得依臺中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行政獎勵。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資訊中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