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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石岡壩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為辦理石岡壩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營運期間
        回饋地方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
      )。



第三條 本中心每年按前一年度累計用戶接管數依下列標準估算回饋金:
        一、一萬五千戶以下回饋金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超過一萬五千戶至二萬戶回饋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前項回饋金由徵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支應,一般用戶使用費尚
        未開徵前由臺中市政府預算支應。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回饋範圍為石岡區石岡里、金星里、萬安里及九
           房里。 


第五條    石岡區公所應邀集各里召開會議協商回饋金分配事宜。

第六條    水利局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第三條規定估算之回饋金
      額度,通知區公所編列次會計年度預算。

 



第七條    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設備之興建、購置、管理及維護。
           二、獎學金及助學金。
           三、健康檢查。
           四、污水下水道及環保工作之推廣宣導費用。
           五、文康及公益服務活動。
           六、環境綠美化事項。     
           七、其他社會福利。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