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內政部89年1月12日(89)消署人字第89B0012號函訂定。
二、台中市政府91年9月9日府人給字第091032017號函轉行政院91年9月3
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3481號函訂定。
三、內政部96年7月25日內授消字第0960822033號函修正。
貳、目的:為利本局辦理加班費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參、內勤人員:
一、本局各單位員工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且有時間限制之案件,非經加班
趕辦或適時處理無法按時完成者,始可於規定辦公時間外加班辦理,
並報領加班費或依本要點之規定補休假。
二、各單位遇有必須加班時應由單位承辦業務人員事先填具申請單,註明
事由、加班人姓名、日期、時間、送經單位主管批核。
三、各單位員工加班,應按核准時間簽(刷)到(退),於工作完成後填具加
班費印領清冊,註明加班起訖時間,連同原申請單,依程序請款。
四、職員加班時數及補休原則:
(一)每人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時數,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
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三)因業務特性等需要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超過二十小
時者,不受院頒加班時數之限制者,應專案報經臺中市政府核准後支
給。
(四)內勤人員加班費暨外勤人員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按年度編列預
算支應,且內勤人員加班費不得超過本局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
八成。
五、工友(含技工、司機)及臨時人員加班時數及補休原則:
(一) 工友(含技工、司機)及臨時人員之加班時數除遇特殊狀況簽奉局長
核准外比照正式職員辦理。
(二) 技工、工友遇特殊狀況需延長工時者,經簽奉局長核准後得報領加班
費或補休假,但不得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司機因業務工作性質特殊者,加班時數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
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另案簽奉局長核准後辦理,惟每人每月加
班時數不得逾七十小時。
肆、外勤人員:
一、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原則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本
要點審核作業,從嚴審核、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應依法處
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支給對象:
本局之消防人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一)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外勤勤務之消防人員。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督導
勤務分配表督(帶)勤、各項任務分配表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三、支給原則:
(一) 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表排定計算,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上限,每月以
一百小時為上限,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之數
額發給。
(二)每小時支給數額,按行政院核定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辦理。
四、執勤時間: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
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本局視勤務及人力情形定之。
五、超勤時數核計方式: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超勤:
1.依勤務分配表執行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
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及其他臨時派遣等勤務,每日超過
八小時(外宿日超過六小時) 或每 週超過四十小時之時數。
2.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際出勤
執行或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導外勤勤務之時數。
3.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正副主官(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備勤
、督導勤務或帶班執行勤務之時數。
(二)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或外宿者。
2.於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執勤者。
3.執勤中或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救災、救護或其他臨時派遣
之勤務者。
(三)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
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算。
六、作業規定:
(一) 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督導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入
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証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依各
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1.災害搶救單位(或督察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2.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審查各級勤務督導人員超勤加班之勤務項目,有
無勤務編配、事前有無計劃,所報勤務項目是否符合超勤加班費支領規定
,暨臨時勤務之適用範圍等,負責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3 各大隊:負責審查所屬分隊超勤加班之勤務項目,有無勤務編配、事前有
無計劃,所報勤務項目是否符合超勤加班費支領規定,暨臨時勤務
之適用範圍等,負責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4.人事室:審查有無依本要點及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5.會計室:負責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管)制。
6.各級主管:負責查(審)核之全責。
(二)各單位超勤加班費印領清冊應於每月七日前(遇例假日順延),送人事
室彙整後分會審核。
1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及依勤務分
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外勤勤務之消防人員。
(1)審核程序:
報領超勤之項目,依照本局頒訂「台中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
細部實施要點」內容由災害搶救科負責認定及查核勤務項目;
有無確實執行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審查,人事室審查俸給
及每小時加班費金額是否有誤;會計室審核印領清冊及經費控
制。
(2)責任歸屬:
甲、虛報浮報加班費:單位主管負全責。
乙、局本部超勤務項目是否符合及勤務有無確實執行
之審查: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丙、各大隊所屬分隊超勤務項目是否符合及勤務有無
確實執行之審查:各大隊負責。
丁、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人事室負責
。
戊、加班費總額及印領清冊審核:會計室負責。
2. 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1)審核程序:
甲、外勤之「勤務督導」由各單位提報專案實施計劃
,簽奉 局長核准並由災害搶救科列管,於實際
執行勤務督導後,報領超勤加班費。
乙、配合市政府「聯檢勤務」由災害預防科排表管制
,於實際執行聯檢勤務後准予報領超勤加班費。
丙、列管准予報領臨時勤務項目如左:
A 奉命處理緊急救災。
B 奉命處理緊急救護。
C 奉命處理緊急火場勘查。
D 局長臨時案件交查。
E 通訊、資訊故障之障礙排除。
F 公務車輛緊急交通事故處理。
(2)責任歸屬:
甲、虛報浮報加班費之審查:單位主管負全責。
乙、【勤務督導】有無確實執行之審查: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負責。
、【聯檢勤務】有無確實執行之審查:災害預防科
負責。
、【臨時勤務】有無確實執行之審查:單位主管負
責。
丙、俸級及每小時加班費之審查:人事室負責。
丁、加班費及印領清冊之審核:會計室負責。
(3)應注意事項:
上列各項勤務督導及聯檢勤務應事先編排勤務,按表執行,並依
規定舉證加班到退時間資料,並應填寫督導報告於審查時一併送
應負責審查「有無確實執行」之單位審核。未送資料者,負責審
核單位,應予退件或要求補送,審核「有無確實執行」單位應依
規定年限存檔備查。
七、超勤補休及獎勵:
消防人員超時服勤者,本局得視人力及勤業務需要情形予以補休或行
政獎勵。消防人員超勤巳補休之時數,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伍、內勤人員加班費暨外勤人員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按年度編列預
算支應。
陸、本局內勤人員加班費、外勤人員超勤加班費依本支給管制要點核實支
領。
柒、本支給管制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仍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訂補充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