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公捷處)置處長,承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三條 公捷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工程科:大眾運輸服務及發展政策規劃、大眾運輸路
網之可行性及工程綜合規劃、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配
合大眾運輸發展之都市計畫相關作業、計畫預算及財務計
畫研擬等事項。
二、設計工程科:工程測量調查、土質水土保持作業、運輸場
站設施與建築結構之土木工程規劃設計、研擬施工規範及
原則、配合工程設施之行政業務等事項。
三、智慧機電科:辦理智慧交通系統之工程規劃建置、運輸場
站機電系統及軌道機電系統規劃管理、設計、監造及介面
整合、機電系統規範作業等事項。
四、運籌管理科:運輸場站設施及路線之營運管理與監督、營
運策略整合、品質稽查及安全風險管理等事項。
五、工管開發科:工程預算、計畫、執行及品質之管理、用地
取得相關作業、辦理土地開發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及招
商、開發相關策略規範擬定、基金管理與調度、公共運輸
行銷企劃、整合異業合作與公共參與、行政訓練與發展等
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印信、法制、書圖資料庫管理、資訊設備
維護管理、資產管理、檔案管理、出納與財務管理、採購
相關作業、管制與考核作業、收發作業及統籌行政庶務業
務、推動安全衛生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業務之事項。
第四條 公捷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
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
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助理管理師、書記。
第五條 公捷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公捷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公捷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交通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公捷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一條 公捷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公捷處
擬訂,報請交通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公捷處擬訂,報請
交通局核定;丙表由公捷處訂定,報請交通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