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
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環境保護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之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支出。
二、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之復育支出。
三、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硬體設施及各項設備之汰舊換新支
出。
四、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之建設支出。
五、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資本支出。
六、環境教育基金用途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六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
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