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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
    稱本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一人及
    秘書長兼任;委員二十八人,由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派兼之。
    本府得視需要,指定各區公所指定單位及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參事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會報事務,並由本府民政局指定專責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五、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報每年召開二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主持。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中央有關機關、國防部主管動員相
    關業務主管機關及單位列席。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另本會報各動員準備
    分類計畫執行機關應就業管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