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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前點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及書籍
    費,每學期各發給一次;其優待規定如下:
(一)學費及雜費:公立學校,由各校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本局編列
      預算全額補助,不分全、半公費生。
(二)主食費及副食費:領受全公費者,每人每學期發給新臺幣一萬六千
      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三)制服費:每人每學期發給新臺幣八百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四)書籍費:每人每學期發給新臺幣八百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三、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要點補助資格及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
    應擇一申請。


四、軍公教遺族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
    並應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


五、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於開學日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