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年度計畫預算作業,有效推動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以強化計畫及概算編審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以下簡稱先期作業),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於編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前,就重要計畫項目研擬具體實施計畫,並據以評審及核列經費之作業。


三、各機關研擬之年度重要施政計畫或跨年度延續性施政計畫(以下簡稱施政計畫),按其性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規定擬訂,且其經費額度合於第四點規定,或其經費額度雖未達規定,而經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之計畫),應辦理先期作業:
    (一)市長指示或交辦事項。
    (二)配合中央推動之重要方案、計畫或措施。
    (三)依據民意機關或社會輿情反映或業務發展需要,經審慎政策評估後,決定必須辦理之工作。
    (四)依據機關任務及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五)配合上位計畫應規劃事項。


四、重要施政計畫之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新興中長程計畫全程所需經費總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新興年度計畫所需經費總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延續性計畫年度增加經費需求較原定計畫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四)延續性計畫雖無重大變更,但年度經費需求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五、前點各款所定經費額度為各該計畫所需經費總額,其數額應覈實計算。其計畫應屬整體合計者,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六、各機關經常性或事務性業務,免辦先期作業。


七、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重要施政計畫,應事先全面考量,通盤規劃,並分別通知其所屬各計畫主辦機關。
各計畫主辦機關於擬編年度概算前,應積極展開先期作業,擬定計畫,並就計畫需求、可行性、效果(益)、協調與影響(含社經及自然環境影響)及是否需民間參與投資等,參照已核定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執行檢討情形,或行政院政策指示,詳加評估後,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所頒定之時程、計畫填報內容及方式等注意事項,將有關資料登載於研考會「臺中市府會連線暨首長決策系統--先期作業電腦系統」(以下簡稱作業系統)中。各機關應彙整所提各項計畫,並填具「重要施政計畫彙整表」,完成自評結果,加註優先順序,將相關書面資料送研考會彙辦。


八、各計畫主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點第二項所定有關資料之登載:
(一)中長程個案計畫於第一年提交計畫時,應登載全程計畫及人力與經費需求。
(二)延續性計畫,應登載前一期之計畫執行成果檢討報告、管考結果及查證建議處理情形。
(三)新興計畫其有必要配合之計畫者,應登載該配合計畫。


九、各主管機關對於計畫主辦機關所提計畫,應就各評估事項,依研考會所頒定之注意事項,加註具體初評意見登載於作業系統傳送審議。


十、研考會應邀集財政局、主計處等有關機關對各機關所提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進行審議。


十一、辦理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就送審計畫提出說明並交換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會同審議或進行實地查證。


十二、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經審議結果,認屬可行者,應於議定優先順序後,由研考會綜合整理,簽報市長核定後,移送主計處作為年度預算審查小組之參據並辦理概算編列事宜。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