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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宗教團體捐資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獎勵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宗教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或贊助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以發揮宗教功能,增進社會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宗教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教會(堂)或團體。


三、本要點所稱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其範圍如下:
(一)公益慈善事業:
1、兒童福利:設置托兒所、育幼院、兒童收容教養、兒童康樂中心等兒童福利機構及推動兒童保護工作等事項。
2、青少年福利:設置青少年輔導、服務、收容教養及育樂等福利機構、推動保護工作、獎助學金。
3、婦女福利:推動婦女福利服務、職業訓練、親職教育、婦女保護與安置、婦女成長教育等事項。
4、老人福利:設置老人安養、療養及育樂服務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等事項。
5、身心障礙福利:設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提供身心障礙者教養、職業訓練、就業、諮詢、育樂、復健等服務及資助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發展等相關事項。
6、社區福利: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文化體育及精神倫理建設等事項。
7、一般福利: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醫療救助、急難災害救助、冬令救濟、清寒學生獎助、巡迴醫療義診等事項。
(二)社會教化事業:
1、社會教化:舉辦宗教、生活、文化、藝術、資訊、健康、人際關係等講座、辦理反煙毒、反雛妓宣導活動或設置中途之家、戎毒中心等事項。
2、文化建設:興辦學校、圖書館、出版優良刊物、弘法教育、活動中心文康育樂設施、配合地方節慶,舉辦傳統優良民俗技藝活動、加強文化資產與古蹟之保存、維護宣揚工作及各種語文教學研習等事項。
3、端正禮俗:推行國民禮儀、倡導婚喪喜慶節約,改善不良喪葬及其他習俗、事業等事項。
4、其他事項:其他有益於社會教化、淨化人心等事項。


四、各區公所應輔導轄區內宗教團體健全組織,並鼓勵按其財力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加強社會福利及教化事業之推行。


五、宗教團體全年度內單獨或聯合捐資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其成績優良者依下列標準獎勵:
(一)捐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除由本府獎勵外,並報請內政部獎勵。
(二)捐資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由本府獎勵。
(三)從事社會教化事業具有特殊貢獻、聲譽卓著者,由本府獎勵或專案報請內政部獎勵。
前項獎勵得由本府依年度預算及各宗教團體興辦金額、辦理績效頒發獎狀、獎牌、匾額或其他具紀念性之獎勵品。


六、宗教人士德行不良或金錢來源不當者,不予獎勵。


七、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每年三月底前),將轄區內各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之具體事實,填造請獎績優事蹟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影印二份,報送本府民政局彙辦。


八、各區區公所對所函報受獎勵宗教團體,應詳為審查,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問查證。


九、捐資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金額之認定及計算,應以該年度內實際支付有據可稽者為限,並避免重複計算;至以固定設施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及推行社會教化而收有費用者,其金額之核計應扣除當年度收取之費用。


十、各區公所推行本要點績效,列入各區年度民政業務工作考核。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