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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3: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里區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場地開放使用管理及收費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中心開放使用場地包括一樓教室、二樓禮堂及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
    場地。


二、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本市兒童青少年、本府社會局核准
    及其他相關公益活動使用為優先,但其他單位、民間社團得申請租用
    本中心。
    前項場地及設施之使用,本府有優先使用權。


三、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場地,應於使用前一星期填寫申請書並經本府社會
    局核准及繳交費用後始得使用。
    前項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臺中市大里區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場地

時間

場地費用

水電費用

備註

禮堂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

晚上十七時至二十一時

三千元

 

三千元

 

三千元

三千元

 

三千元

 

三千元

1.費用以新臺幣計。

2.租借時間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論,超出一小時加收另一時段費用。

3.活動前一小時始開放冷氣。

教室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

晚上十七時至二十一時

八百元

 

八百元

 

八百元

一千元

 

一千元

 

一千元

休閒閱覽室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

晚上十七時至二十一時

一千元

 

一千元

 

一千元

一千元

 

一千元

 

一千元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收場地使用費,但需收取水電費用:
 (一) 本府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經本府社會局核准或其他相關公益活動。


五、本市立案之公益性社團、社會福利機構借用場地,其場地費用減半,
    水電費用全額收取。


六、申請使用者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 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府。
 (二) 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
 (三) 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必需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形。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停止使用:
 (一) 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規定者。
 (二) 違背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者。
 (三) 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府規定之事項者。
 (四) 活動有損本中心各項設施者。
 (五) 與本府舉辦各項活動時間牴觸者。
 (六) 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者。


八、場地使用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九時止,如需延長時間,需經本中心
    同意,但不得超過九時三十分,超過三十分鐘以上者,加收另一時段
    之水電費用。


九、使用本中心各項場地或設施有毀損時應按市價賠償或修復,其費用由
    租借單位負責人支付。未經本中心負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
    設施設備,使用費由本中心代收代辦。


十一、申請人或單位如需在本中心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
      建物者,應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搭建,場地使用完竣後應即回
      復原狀。


十二、本中心收取場地使用費後應開立收據給使用人(機關、人民團體或
      個人),本中心依規定全數解繳市庫。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