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
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三條 新工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建築工程科:執行代辦公有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
管理、執行等事項。
二、土木工程科:土木行政及道路、橋梁、隧道等相關工程之
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等事項。
三、公園景觀工程科:公園、綠地、廣場、園道、兒童遊樂場
等新建工程及重大改善工程之勘測、規劃、設計、施工等
事項。
四、機電工程科:各項工程之機電、空調、電梯、給排水、消
防等機電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監造、完工驗收等事項。
五、資產管理科:公園、廣場、道路用地取得、未開闢道路之
市有土地管理、地上物拆遷補償、工程受益費查徵、資訊
設備及系統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六、秘書室:各項工程之發包、庶務、出納、財產、研考、法
制、印信、文書檔案管理、推動安全衛生管理及不屬其他
各科、室等事項。
第四條 新工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
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
、助理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第五條 新工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新工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新工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建設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新工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一條 新工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新工處
擬訂,報請建設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新工處擬訂,報請建設
局核定;丙表由新工處訂定,報請建設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