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係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101年10月29日勞
職管字第1010511980號令修正發布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
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辦理。
二、處理涉外案件通譯費之請領(查處逃逸外勞案件除外)依下列規定程序
核銷:
(一)、通譯費支給方式:
1、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整(不另行補助差
旅費),執行通譯時間逾二小時者,自第三小時起,每一小時一
百五十五元補助,至如第三小時起,不足一小時部分,減半計算
之。同一案件於同日之逾時時數以六小時為限。同一案件於同日
分次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通譯費用之補助標準,以一案計。
同一案件於不同日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通譯費用分別計算之
。
2、前述同日分次之「同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
四小時為同一日。同一案件所作之詢問筆(紀)錄跨午夜至隔日
,如已符合「不同日」要件者,通譯費用分別計算之,惟為保障
被詢問人權益,應避免於夜間或深夜製作詢問筆(紀)錄。
(二)、通譯時使用之語文,限於非英語系國家之外語,如越語、泰
語、印尼語、菲律賓語、馬來語、法語及其他非英語系語言等,使
用英語進行通譯者,不得報領。
(三)、各單位應於每月結束後於次月五日前將「彙辦清單」、「領
據名冊」、支出憑證(黏貼通譯費領據-領據須會報各單位出納,
且蓋妥『依規定併入年終所得』字樣)、筆錄及相關資料彙整後陳
報本局辦理核銷。
三、核銷經費:統一由本局外事科業務費項下-『協助查處非法外來人口
』所編列費用支應。
四、如非法外勞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案件等需非英語系國家之通
譯,請依規定每月陳報本局外事科彙整報內政部警政署核銷,不得
報領本項通譯費用。
五、通譯費用嚴禁重複報領,如經發現,除依法究辦外,並追究相關人
員行政監督不周之責任。
六、有關各單位偵辦刑案所衍生之通譯費用或因專案勤務需通譯人員到
場協助(未發生涉外案件),請由各單位所編列之刑案偵查費或其他
經費自行核銷,如遇有案情複雜確有使用本預算經費情形時,須陳
報本局核准方可請領核銷。
七、有關執行「強化防處第一廣場外勞影響治安勤務」預控印尼、泰國
及越南通譯人員各1名現場協助處理所需之通譯費用,以一次勤務
一千元核銷,勤務中如查獲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依行政院勞委會
101年10月29日勞職管字第1010511980號令修正發布之「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辦
理。
八、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