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二○一八年臺中市世界花卉博覽會
之花園城市運動,鼓勵民間共同參與城市綠美化並培養市民之生活美
學、美感,及依據團體與個人之發展與參與特點,推行分級補助機制
,建構臺中市成為全方位花園的城市。
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及受理申請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以下簡稱建設局)。
三、補助對象:
(一)團體:指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
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
委員會)及人民團體(教育團體、文化團體、社會福利團體,含
社區發展協會、身心障礙團體、法律扶助、環保團體等)。但不
包含人民團體法第四條所規定之政治團體。
(二)個人:指戶籍設於臺中市滿六個月之成年民眾。(與在地學校合
作之個人優先補助)
四、分組及補助金額:
(一)團體組,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限公益性計畫,
非公益性者不予補助)
(二)個人組,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五、規劃原則:
(一)提供土地應以非租地之公有或私有土地為原則,並具公共使用
之開放空間,以期綠美化成果造福更多人。
(二)植栽以栽植於土地為原則,儘量不使用容器。
(三)喬木選擇以本土之原生樹種為主,灌木、草花則以提供昆蟲蜜
源或營造文化特色、風格為原則。
(四)應優先採用政府機關(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
理處、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等)所培育之現有苗木,如無適用,再
行編列採購經費。
(五)需辦理社區美學活動聚會,活動內容以音樂、美術、文學、景
觀美化等有關議題為意見分享主題,得不限形式。
六、補助範圍及總補助經費:
(一)補助營造綠美化地點所需設計、整地、材料、工資、運送、肥
料、病蟲害防治等費用。
(二)補助推動綠美化地點維護、社區美學活動聚會所需之費用(如
水電、文具、紙張、郵資、通訊、油料、保險、設備租用、清
潔用具及雜支等)。
(三)補助辦理社區美學活動聚會之講師費、人員培訓等費用。
(四)本計畫總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二千三百一十六萬八千元,用竣後
不再受理申請。
七、申請期限及計畫執行期間:
(一)申請期限:自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六年七月
三十一日止。收件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則退件不予受理。
(二)計畫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六年十月一日起至一○七年六
月三十日止。
八、申請本計畫補助須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花園城市推動計畫書:
1、團體簡介(或個人履歷簡介)並檢附立案證書影本(或身分
證影本)。
2、計畫概要(含公益性說明)。
3、場地配置、綠美化設計圖(應標示尺寸、材質及種類)。
4、辦理社區美學活動聚會規劃:
(1)於該場地辦理至少六場社區美學活動聚會,每月至多
不超過一場。
(2)各場次預計參與活動人數(累計人數不可低於一百五
十人次)。
(3)配合本府「花博相簿」網頁,推動電子相本之具體作
法及預定完成數量。
5、辦理期程。
6、效益評估。
7、維護管理方式。
8、經費概算表。
9、綠美化地點之地籍圖謄本(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正
本)、位置圖(描繪基地範圍並標明四周道路名稱、公
路里程數或門牌號碼及明顯地標)及現場照片至少四張。
10、土地使用同意書:
(1)公有土地:土地所有或管理機關同意公文(內容須
含同意之地點、期間、單位及事項等)。
(2)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至少二年之土地使用
同意書(如為共有土地,須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書;如為祭祀公業,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出
具證明文件)。
九、審查方式:
(一)評審委員會:
1、評審委員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五至七人
,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副召集人由建設局
副局長兼任,委員由建設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
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
,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評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派兼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3、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
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申請案件之當事人
。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申請案件與當事人有
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3)現為申請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二)審查程序:
1、初審:為書面形式要件審理,由建設局就申請文件進
行資格審查,文件資料短缺者,以書面或傳真通知限
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2、複審:為花園城市推動計畫書內容實質審查,出席之
評審委員須達五位以上,且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位,
始得召開會議。申請案件依分組類別進行評審,評審
委員依下列評審標準進行評分,再依分數高低排序,
團體組前六十名各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六十一名至
一百二十名各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個人組前一0七
名各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三)評審標準:
1、整體規劃設計:四十分。
2、執行可行性及經費合理性:二十分。
3、後續維護及經營管理方法(預期效益):二十分。
4、社區或學校參與程度及美學、美感教育性:二十分。
十、經費編列:
(一)編定原則:
1、經費概算應詳列各項費用項目、單價、數量及總數。
2、各項物品採購得接受本府所屬各機關派員抽查及清點
,並由申請者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3、特殊技術工作須編列工資或講師費編列需依據會計相
關規定辦理。
(二)非補助範疇:
1、刊物、導覽地圖等費用。
2、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
3、公寓大廈或國宅社區之屋頂或限供該大廈或社區使用
之中庭廣場環境景觀改善工程。
4、社區管理中心、活動中心、圖書館、球場、涼亭、廁
所等社區活動或社會福利設施,或上開建築物之內部
整修工程。
5、砍伐或遷移樹木(林)或生態保育植物。
6、硬體設施(指具基礎且定著土地之構造物,如涼亭、
花台等)費用不予補助。
7、常態性維護工作不得編列工資。
十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撥付及核銷方式
如下:
(一)於計畫執行結束時,團體或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
六月三十日前將領據、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帳戶名稱應與立案證書所載名稱或個人姓名相同。如
金融機構有其他開戶規定,須提出佐證資料)、收支
清單、原始支出憑證(請粘貼於附件二)、成果報告書
(如附件三)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即成果報告書電子
檔)一式三份送建設局審核,經審核同意後辦理付款
結案,審核不同意則不予撥付該款項。
(二)本計畫補助款項核銷及原始支出憑證之保管等事項,
應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經費處理原則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
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
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
2、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
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繳
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3、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4、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5、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
,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
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未執行部分不予付款
。
6、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其他衍生性收入悉由受補
(捐)助對象自行處理,無須繳回。
7、受補助團隊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
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考核及評估:
建設局得組成考核小組辦理考核及評估。考核小組可分組
辦理,於計畫執行期間內進行受補助團體及個人之訪查,
訪查內容包含綠美化成果、社區美學活動聚會辦理情形等
,並可將訪查、考核結果做成評估報告。考核小組之組成
由建設局另行簽辦之。
十三、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