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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府授環綜字第1000025496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
    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
    學者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以下簡稱專家學者委員)
    之遴選,得組設遴選委員會,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副局長為召集人,並由相關專家學者五人及機關代表五人組成;機關
    代表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
  (二)本府農業局代表。
  (三)本府地政局代表。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
  (五)本府交通局代表。
三、環評專家學者委員應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為大專院
    校助理教授以上或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者,優先考量。
四、本府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括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
    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五、遴選委員會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應公開接受行政機關、大專校院、
    學術研究機構、環保公益團體等之推薦,其推薦表如附件。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二星期為限,逾期得不受理。
六、遴選委員會應就前點所推薦之人選辦理遴選。
七、遴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除機關代表外,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八、遴選委員會於遴選出十四位專家學者委員及候補人選若干人後,即行
    解散。
九、遴選之專家學者委員名單經市長核定後聘任之。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
    內辭職或出缺時,其繼任人選逕由候補人選順序遞補並聘任之,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十、遴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